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2025年第15号公告,明确保险合同准则转换企业所得税处理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保险合同准则转换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明确执行新保险合同准则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推荐理由:15号公告明确了保险企业准则转换的申报属期与两种一次性切换方法,保险企业可据此判断自身申报方式选择。
新出台的税收与涉企政策原文,以及官方发布的配套解读和办复口径。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保险合同准则转换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明确执行新保险合同准则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推荐理由:15号公告明确了保险企业准则转换的申报属期与两种一次性切换方法,保险企业可据此判断自身申报方式选择。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布发改环资〔2025〕1745号通知,部署2026年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个人消费者报废本人名下乘用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补贴车价12%(最高2万元),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补贴10%(最高1.5万元);置换更新分别补贴8%(最高1.5万元)和6%(最高1.3万元)。
推荐理由:通知明确2026年汽车报废与置换更新的补贴比例和上限,并规定全国统一执行标准,涉及购车补贴的客户可据此判断适用条件。
2025年8月2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办法》(琼府〔2025〕43号),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替代原琼府〔2022〕31号管理暂行办法。
推荐理由:海南自贸港高端紧缺人才个税优惠管理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183天与90天居住天数口径及企业实质性运营要求。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将留抵退税从阶段性政策转为常态化制度,并废止2019年第39号公告第八条及2022年第14号、第17号、第19号、第21号公告等多项阶段性政策。
推荐理由:文件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按三类纳税人区分退税条件、周期和比例,相关企业可据此判断自身适用类别。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25年第4号公告,规定自2025年8月8日起,对该日期之后(含当日)新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恢复征收增值税;2025年8月8日之前已发行的上述债券(含该日期后续发行部分)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直至债券到期。
推荐理由:4号文明确2025年8月8日起新发国债、地方债、金融债利息恢复征收增值税,金融机构可据此判断存量与新发债券的税务处理差异。
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粤财规〔2025〕1号),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同步废止粤财采购〔2016〕18号、粤财采购〔2018〕3号。办法明确评审专家选聘条件、聘期三年、续聘解聘、随机抽取使用、综合评价及不良行为记录等管理要求,聘期期满自动解除聘任关系。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4号),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对申请和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事项进行多项优化。
推荐理由:公告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个体工商户业主和个人投资企业投资人可据此判断是否符合新增申请主体范围。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水利厅联合发布粤财规〔2024〕3号,明确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直接取用地表水或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向取水口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
推荐理由:广东明确水资源税纳税人、适用税额及超计划累进征收倍数,取用水单位可据此判断自身申报义务。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粤财规〔2024〕1号),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办法规定海域使用金按项目用海分一次性征收或按使用年限逐年征收,应缴金额超过1亿元且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分期缴纳,时间跨度最长不超过3年,第一期不得低于应缴金额的50%。
推荐理由:办法明确了海域使用金的征收标准、减免情形与分期缴纳条件,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用海单位可据此判断缴款方式。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粤府办〔2023〕15号),维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省与市县五五分享,将电力、铁路、通讯、烟草等领域相关税收及中央分配我省的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税收划为省级固定收入。
推荐理由:方案明确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省与市县五五分享,并规定市与区、镇乡3年内实现收入按比例分享、分级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