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解读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征管公告,明确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与分期缴税备案规则
国家税务总局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5号)发布解读,该公告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2026年第21号公告的配套征管文件。
推荐理由:解读明确了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确定规则、报送资料清单和5年分期缴税备案条件,涉及相关业务的纳税人可据此准备申报。
新出台的税收与涉企政策原文,以及官方发布的配套解读和办复口径。
国家税务总局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5号)发布解读,该公告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2026年第21号公告的配套征管文件。
推荐理由:解读明确了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确定规则、报送资料清单和5年分期缴税备案条件,涉及相关业务的纳税人可据此准备申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公告2026年第19号,自2027年1月1日起取消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政策,取消对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免征车船税政策。纳税人新取得及公告实施前已取得的上述类型车辆,均按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征收车船税。财税〔2018〕74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同时废止。
推荐理由:公告明确自2027年1月1日起取消节能汽车和部分新能源商用车车船税优惠,相关车主和运输企业可据此判断税负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征管公告,自2026年7月24日发布之日起施行。居民个人应在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财产转让所得,非居民个人应在装入次月15日内申报;申报需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或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并附报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表、年度报告表等资料。存在信托终止或装入人死亡情形且缴税困难的,备案后可在5年内分期均匀缴纳税款。
推荐理由:公告明确了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期限与所需表单,涉及离岸信托安排的纳税人可据此判断申报义务。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2026年第21号公告,明确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及通过离岸信托取得收益,按财产转让所得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居民个人装入财产应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存续期间收益无论是否分配均按年申报;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应缴未缴税款,应在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不加收滞纳金。
推荐理由:公告明确了离岸信托装入、存续、终止各环节的计税规则和申报期限,涉及境外资产安排的个人可据此判断申报义务。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公告,自2026年7月24日发布之日起实施,明确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及通过离岸信托取得收益,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的所得,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推荐理由:公告明确了离岸信托装入、存续、终止各环节的个税申报口径与时间节点,涉及境外资产安排的个人可据此判断申报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5号)发布解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2026年第21号公告。主管税务机关按与装入离岸信托财产相关的境内主要生产经营企业登记注册地确定,无境内企业的按境内财产所在地、再按境内经常居住地确定;2025年度已办理汇算清缴申报并补税或退税的纳税人继续以汇算清缴税务机关为主管。
推荐理由:解读明确了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确定规则、报送资料和5年分期缴税备案条件,涉及此类业务的纳税人可据此判断申报路径。
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文号为财税〔2026〕50号,经国务院同意,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贯彻执行。该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有关规定制定,于2026年7月8日印发,发布日期为2026年7月24日,具体实施办法见附件。
推荐理由:文件明确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由三部门联合印发,相关地区可据此了解试点征收安排。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居民个人将公司股权、股票及房产等财产装入离岸信托,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存续期间收益按年计算、终止清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税。居民个人应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非居民个人在次月15日内申报;公告发布前已设立信托的未缴税款原则上追征三年,纳税人应在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缴纳。
推荐理由:离岸信托设立、存续、终止三个环节的个税规则和申报期限已明确,涉及跨境资产配置的客户可据此判断纳税义务。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2026年第20号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全钒液流电池按2%税率征收消费税,2027年9月1日起按4%征收;光伏电池自2027年4月1日起按2%、2028年4月1日起按4%征收。
推荐理由:公告明确了各类电池消费税税率与免税范围及分步生效时间,电池生产企业可据此判断申报与抵扣安排。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6年第13号),优化企业合并、分立业务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一致性要求,适用于重组日在2026年1月1日以后的企业重组业务。
推荐理由:公告优化了企业合并分立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一致性要求,涉及重组日2026年1月1日后的业务,可据此判断客户能否适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6年第13号),优化企业合并、分立业务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一致性要求,不再要求所有股东达成一致。
推荐理由:公告优化了企业合并分立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一致性要求,明确5%以上及前十大居民企业股东达成一致且合计持股超50%即可适用。
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自2027年1月1日起在印刷、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医药制造、炼铁炼钢、通用设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汽车制造八个行业开展试点,这八个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占工业源总排量70%以上。
推荐理由:三部门明确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自2027年1月1日起在八个行业实施,相关企业可据此判断是否纳入试点范围。
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自2027年1月1日起在印刷、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医药制造、炼铁炼钢、通用设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汽车制造八个行业开展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这八个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占工业源总排量的70%以上。
推荐理由:三部门明确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自2027年1月1日起在八个行业实施,相关企业可据此判断是否纳入试点范围。
澳门特区政府于2025年8月25日颁布第11/2025号行政法规《转让定价施行细则》,细化《税务法典》和《所得补充税规章》中的转让定价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适用于生效后澳门特区纳税主体发生的受控交易安排。
推荐理由:澳门特区第11/2025号行政法规细化转让定价规则,2026年1月1日起生效,在澳有跨境关联交易的企业可据此判断文档准备与申报义务。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公告2026年第19号,自2027年1月1日起取消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政策,取消对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免征车船税政策。纳税人新取得及公告实施前已取得的上述类型车辆,均按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征收车船税。财税〔2018〕74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同时废止。
推荐理由:公告明确自2027年1月1日起取消节能汽车和部分新能源商用车车船税优惠,相关车主可据此判断税负变化。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调整节能汽车、新能源汽车车船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自2027年1月1日起取消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取消对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免征车船税。
推荐理由:三部门明确自2027年1月1日起取消节能汽车减半征收和三类新能源商用车免征车船税,存量车辆同样不再享受优惠。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调整节能汽车、新能源汽车车船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自2027年1月1日起取消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取消对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免征车船税。
推荐理由:三部门就2027年起取消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等政策答问,涉及车主和商用车企业的税负变化。
财政部于2026年6月23日印发财会〔2026〕9号《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804号——财务共享服务》,供各单位在开展管理会计工作中参照执行。指引适用于集约化需求强、具有财务共享服务意愿和能力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明确财务共享服务包括费用报销、应收应付管理、会计核算、资金和资产管理、税务管理、会计档案管理等基本服务。
推荐理由:文件明确了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的建设、运营与数智化要求,涉及税务管理、会计档案等基本服务,单位可据此对照规划。
国务院令第840号公布《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条例》,经2026年6月5日国务院第8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用人单位招用退役军人符合国家规定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退役军人创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贷款贴息。政务服务机构、公共服务机构应设置退役军人窗口或绿色通道,提供登记注册、税费办理、补贴申领等服务。
推荐理由:条例明确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和用人单位招用退役军人可依法享受税收优惠,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于2026年6月4日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就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评估和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的会计处理及相关披露作出规定。首次执行时,金融资产相关累积影响数调整2026年1月1日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无需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货币不可兑换性相关影响按首次执行日估计即期汇率折算并调整期初留存收益或报表折算差额。
推荐理由:解释明确了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评估和货币不可兑换时的会计处理与披露要求,并规定追溯调整2026年1月1日留存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