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首个跨境税收行业类指引《国际运输涉税服务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际运输涉税服务指引》,为跨境税收领域的首个行业类指引,面向国际运输相关涉税服务。
税务总局的公告、政策解读与征管口径:新文件、申报期与征收方式变化、数电发票与征管系统升级。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际运输涉税服务指引》,为跨境税收领域的首个行业类指引,面向国际运输相关涉税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电池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销售电池产品应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电池类编码开具发票;购进、委托加工收回或进口已税电池用于连续生产的。
推荐理由:公告明确电池消费税发票开具、原料已纳税额扣除凭证和台账要求,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电池生产企业可据此调整开票与申报资料。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于2026年7月16日联合发布2026年第20号公告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税务总局随后制发公告明确相关征管事项。
推荐理由:电池消费税征管公告以7个案例说明连续生产抵扣、委托加工与进口抵扣及减免申报的具体操作,电池生产企业可对照办理。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公告2026年第23号,就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作出规定。公告具体条款及执行口径需以原文为准。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推荐理由: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2026年至2028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可按规定在不超过5年内分期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2026年第20号公告调整电池消费税政策后,税务总局制发公告明确相关征管事项。纳税人从生产企业购进、委托加工收回或进口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准予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原料已缴消费税,需建立《电池税款抵扣台账》并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勾选确认对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或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推荐理由:电池消费税纳税人可据此了解连续生产抵扣、委托加工与进口抵扣的台账和勾选确认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电池消费税征收管理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销售电池产品应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电池类编码开具发票;购进、委托加工收回或进口已税电池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的,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勾选确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缴款书或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相关凭证开具日期应在2026年9月1日及以后,并建立《电池税款抵扣台账》备查。
推荐理由:公告明确了电池消费税发票开具编码、原料已纳税额扣除凭证和台账要求,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电池生产企业可据此调整开票与申报流程。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2026年第22号,调整部分能源资源行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对原按(89)国税地字第013号等文件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自2026年9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
推荐理由:公告明确能源资源行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范围与两阶段执行时间,相关企业可据此判断用地是否适用及何时恢复全额征收。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调整部分能源资源行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对按(89)国税地字第013号等文件规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自2026年9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
推荐理由:公告明确能源资源行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范围与两阶段执行时间,相关企业可据此判断用地是否符合免税条件。
中国税务就对方开错发票需要红冲的情形作出回应,说明如何判断是否需要确认红字信息确认单。原文正文未抓取到,具体判断标准与操作步骤暂无法呈现。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对按(89)国税地字第013号等文件规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自2027年9月1日起全额征收并废止上述文件。
推荐理由:公告明确能源资源行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范围与两阶段执行时间,相关企业可据此判断用地是否符合免税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5号)作出解读,该公告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2026年第21号公告的配套征管文件。
推荐理由:解读明确了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确定规则、报送资料清单和5年分期缴税备案条件,涉及此类业务的纳税人可据此准备申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离岸信托设立、存续、终止清算等环节的个人所得税征税规定。居民个人将公司股权、股票及房产等财产装入离岸信托,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存续期间收益按财产转让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年计算缴纳,终止时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
推荐理由:离岸信托设立、存续、终止各环节的个税规则和申报期限已明确,涉及跨境资产配置的客户可据此判断申报义务。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居民个人将公司股权、股票及房产等财产装入离岸信托,按财产转让所得以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存续期间收益按财产转让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年计算,终止清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税,境外已缴税款可依法抵免。
推荐理由:离岸信托设立、存续、终止各环节的个税规则与申报期限已明确,涉及跨境资产配置的客户可据此判断纳税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5号)发布解读,该公告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2026年第21号公告的配套征管文件。
推荐理由:解读明确了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确定规则、报送资料清单和5年分期缴税备案条件,涉及相关业务的纳税人可据此准备申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公告2026年第19号,自2027年1月1日起取消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政策,取消对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免征车船税政策。纳税人新取得及公告实施前已取得的上述类型车辆,均按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征收车船税。财税〔2018〕74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同时废止。
推荐理由:公告明确自2027年1月1日起取消节能汽车和部分新能源商用车车船税优惠,相关车主和运输企业可据此判断税负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征管公告,自2026年7月24日发布之日起施行。居民个人应在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财产转让所得,非居民个人应在装入次月15日内申报;申报需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或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并附报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表、年度报告表等资料。存在信托终止或装入人死亡情形且缴税困难的,备案后可在5年内分期均匀缴纳税款。
推荐理由:公告明确了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期限与所需表单,涉及离岸信托安排的纳税人可据此判断申报义务。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2026年第21号公告,明确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及通过离岸信托取得收益,按财产转让所得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居民个人装入财产应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存续期间收益无论是否分配均按年申报;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应缴未缴税款,应在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不加收滞纳金。
推荐理由:公告明确了离岸信托装入、存续、终止各环节的计税规则和申报期限,涉及境外资产安排的个人可据此判断申报义务。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公告,自2026年7月24日发布之日起实施,明确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及通过离岸信托取得收益,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的所得,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推荐理由:公告明确了离岸信托装入、存续、终止各环节的个税申报口径与时间节点,涉及境外资产安排的个人可据此判断申报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5号)发布解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2026年第21号公告。主管税务机关按与装入离岸信托财产相关的境内主要生产经营企业登记注册地确定,无境内企业的按境内财产所在地、再按境内经常居住地确定;2025年度已办理汇算清缴申报并补税或退税的纳税人继续以汇算清缴税务机关为主管。
推荐理由:解读明确了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确定规则、报送资料和5年分期缴税备案条件,涉及此类业务的纳税人可据此判断申报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