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2025年第7号公告,9月1日起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将留抵退税从阶段性政策转为常态化制度,并废止2019年第39号公告第八条及2022年第14号、第17号、第19号、第21号公告等多项阶段性政策。
推荐理由:文件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按三类纳税人区分退税条件、周期和比例,相关企业可据此判断自身适用类别。
财政部的税收政策与财税文件:税率调整、税收优惠、政府性基金与涉企收费。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将留抵退税从阶段性政策转为常态化制度,并废止2019年第39号公告第八条及2022年第14号、第17号、第19号、第21号公告等多项阶段性政策。
推荐理由:文件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按三类纳税人区分退税条件、周期和比例,相关企业可据此判断自身适用类别。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25年第4号公告,规定自2025年8月8日起,对该日期之后(含当日)新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恢复征收增值税;2025年8月8日之前已发行的上述债券(含该日期后续发行部分)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直至债券到期。
推荐理由:4号文明确2025年8月8日起新发国债、地方债、金融债利息恢复征收增值税,金融机构可据此判断存量与新发债券的税务处理差异。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发布通知,明确2025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享受条件、返还标准与经办流程。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及其他单位按30%返还,一般企业实行免申即享。劳务派遣单位按30%返还,需向参保所在地经办机构提交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用工合同等材料,并在收到资金后60日内报送拨付情况。
推荐理由:江苏明确2025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返还比例、免申即享流程和劳务派遣单位申领要求,相关企业可在2026年2月底前完善账户信息。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水利厅联合发布粤财规〔2024〕3号,明确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直接取用地表水或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向取水口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
推荐理由:广东明确水资源税纳税人、适用税额及超计划累进征收倍数,取用水单位可据此判断自身申报义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联合发布通知,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比例均为0.5%,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推荐理由:广西延续失业保险降费率与稳岗返还,明确返还比例、申领条件和执行期限,企业可据此判断是否符合申领条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粤府办〔2023〕15号),维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省与市县五五分享,将电力、铁路、通讯、烟草等领域相关税收及中央分配我省的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税收划为省级固定收入。
推荐理由:方案明确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省与市县五五分享,并规定市与区、镇乡3年内实现收入按比例分享、分级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