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解读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申报事项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就《关于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有关申报事项的公告》作出解读,明确制定《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和填报说明,与《扣缴办法》同步施行。
推荐理由:解读明确了代扣代缴申报表及附列资料的填报口径,与《扣缴办法》同步施行,扣缴义务人可据此准备申报。
申报、开票、变更、注销等具体操作的做法与流程,含系统升级后的操作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就《关于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有关申报事项的公告》作出解读,明确制定《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和填报说明,与《扣缴办法》同步施行。
推荐理由:解读明确了代扣代缴申报表及附列资料的填报口径,与《扣缴办法》同步施行,扣缴义务人可据此准备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有关申报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9号),就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的申报事项作出规定。公告具体条款及施行时间以原文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9号),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该申报表依据增值税法、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6年第28号公告制定,随公告附填报说明和申报表文件供下载。
推荐理由:公告公布了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填报说明,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扣缴单位可据此准备申报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有关申报事项的公告。材料仅提供标题,具体申报口径、适用主体与施行时间尚未披露。
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2026年第28号公告,制定并公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公告同时发布申报表填报说明,供境内单位办理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时使用。
推荐理由:公告公布了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申报表和填报说明,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相关扣缴单位可据此准备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有关申报事项的公告》作出解读,明确制定《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和填报说明,与《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2026年第28号)同步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推荐理由:解读明确了代扣代缴申报表及附列资料的填报口径,扣缴单位可据此准备2026年11月1日起的申报。
2026年4月15日,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辽11行终16号行政判决,认定税务机关在风险预警阶段将企业发票授信额度调减为零违反法定程序且明显不当,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撤销停票行为及复议决定的判决。
推荐理由:梳理盘锦中院终审判决的裁判思路,企业可据此判断发票额度被调减为零时的程序与实体抗辩要点。
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财会〔2026〕12号),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替代财会〔2015〕13号《暂行办法》。
推荐理由:办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从事证券业务及金融企业等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按新标准调整投保额度。
财政部会计司发布新注册会计师法系列解读之一,全国人大常委会2026年6月26日通过的修改决定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修法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由先照后证调整为先证后照,新增上市公司审计准入管理,并将违规出具报告的罚款上限由违法所得5倍提高至10倍,故意出具虚假报告被追究刑责的注册会计师终身禁业。
推荐理由:新注册会计师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由先照后证改为先证后照,客户可据此判断设立与审计业务准入的变化。
贵州省税务局明确,纳税人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的销售额,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入对应税款所属期销售额。因此补开发票的销售额应按业务发生的所属期申报,而非开票时间。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推荐理由:解答补开发票销售额归属期问题,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入对应税款所属期申报。
针对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2026年第20号公告调整电池消费税政策,税务总局制发公告明确相关征管事项。纳税人从生产企业购进、委托加工收回或进口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准予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原料已缴消费税,需建立《电池税款抵扣台账》并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勾选确认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或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推荐理由:解读明确了电池消费税连续生产抵扣的凭证、台账与申报口径,电池及新能源车企可据此判断能否扣除原料已缴消费税。
财政部印发财会〔2026〕11号,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准则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在境内外同时上市及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27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9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30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
推荐理由:文件明确三类企业的分步执行时间与提前执行选项,财务人员可据此安排报表列报调整和衔接披露。
财政部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26〕11号),聚焦列示与披露优化,不涉及会计确认和计量要求调整。核心修订包括将利润表当期损益划分为经营、投资、筹资、所得税费用、终止经营五个类别并新增经营利润等合计项目,引入管理层业绩指标披露要求,明确财务信息汇总与分解原则,并完善重要性定义。
推荐理由:新列报准则按境内外上市与非上市企业分三档施行,会计人员可据此判断客户适用哪一档时间并提前准备。
财政部组织形成《2025年度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情况分析报告》,汇总2025年度准则实施情况和典型问题,并针对准则规定作出分析和正确做法讲解。报告指出,2025年企业会计准则在全国范围内平稳实施,但仍有企业存在准则理解掌握不到位、会计判断和会计处理有偏差、信息披露不充分等问题。企业应对照报告检视并纠正类似会计处理错误,会计师事务所应将报告反映的问题列入审计关注重点。
推荐理由:报告汇总了2025年度企业会计准则实施中的典型问题与正确做法,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可对照检视会计处理偏差。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电池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销售电池产品应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电池类编码开具发票;购进、委托加工收回或进口已税电池用于连续生产的。
推荐理由:公告明确电池消费税发票开具、原料已纳税额扣除凭证和台账要求,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电池生产企业可据此调整开票与申报资料。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于2026年7月16日联合发布2026年第20号公告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税务总局随后制发公告明确相关征管事项。
推荐理由:电池消费税征管公告以7个案例说明连续生产抵扣、委托加工与进口抵扣及减免申报的具体操作,电池生产企业可对照办理。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2026年第20号公告调整电池消费税政策后,税务总局制发公告明确相关征管事项。纳税人从生产企业购进、委托加工收回或进口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准予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原料已缴消费税,需建立《电池税款抵扣台账》并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勾选确认对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或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推荐理由:电池消费税纳税人可据此了解连续生产抵扣、委托加工与进口抵扣的台账和勾选确认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电池消费税征收管理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销售电池产品应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电池类编码开具发票;购进、委托加工收回或进口已税电池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的,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勾选确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缴款书或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相关凭证开具日期应在2026年9月1日及以后,并建立《电池税款抵扣台账》备查。
推荐理由:公告明确了电池消费税发票开具编码、原料已纳税额扣除凭证和台账要求,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电池生产企业可据此调整开票与申报流程。
中国税务就对方开错发票需要红冲的情形作出回应,说明如何判断是否需要确认红字信息确认单。原文正文未抓取到,具体判断标准与操作步骤暂无法呈现。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解答,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季度销售额30万元达到增值税起征点,需要在项目地预缴增值税。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和第10号,2026年1月1日起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当期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预收款合计未达起征点的无需预缴,达到起征点的在2027年12月31日以前减按1%预征率预缴;小规模纳税人按季计税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
推荐理由:按季申报小规模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季度销售额30万元达到起征点需在项目地预缴,2027年底前减按1%预征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