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 日报 · 2026 年 10 月 6 日 · 星期二
财税情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取消普通化妆品消费税,高档化妆品税率降至1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更名为“高档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税收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取消普通化妆品消费税并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更名为“高档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其中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产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第34号公告,明确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第34号公告),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缴费环节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限额12000元/年;投资环节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领取环节不并入综合所得,按3%税率由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所在市的商业银行机构代扣。
深圳海关与深圳市税务局发布关联进口货物转让定价协同管理通告,2022年5月18日起实施
2022年5月18日,深圳海关与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实施关联进口货物转让定价协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对关联进口货物转让定价实施协同管理,通过税局、海关和企业三方签署备忘录确保口径一致。
广州南沙公布港澳居民个税优惠实施办法及2022年度申报指南
广州市财政局与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联合印发《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南沙区税务局配套印发《2022年度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申报指南》,明确对在南沙工作的港澳居民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港澳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
海南三部门发布实质性运营补充公告,明确双15优惠政策适用与监管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2022年第5号公告,在2021年第1号公告基础上细化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要求,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2022年度仍按原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22年第9号公告,自2022年5月1日起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于2022年4月29日发布《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自2022年5月1日起执行,在税总2号公告基础上优化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及备案单证管理、完善加工贸易出口退税政策、简化办理流程并明晰收汇管理口径。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税〔2022〕19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22年5月25日出台《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9号),延续符合条件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将优惠产业目录由原六大类80条调整为九大类150条,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要求由70%降至60%,同时要求实际管理机构设在合作区内并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
海关总署54号公告调整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发布54号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施行,同时废止2019年第161号公告,对进出口企业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则作出调整。
实务与解读
海关总署发布2022年第106号公告,公布新修订《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
海关总署于2022年10月28日发布2022年第106号公告,公布新修订的《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将原8个单项标准统一为1个单项标准,标准项由269项整合至94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