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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取消普通化妆品消费税并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AI 导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更名为“高档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其中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产品。

推荐理由

文件明确了化妆品消费税税目更名、征收范围与15%税率,并给出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的价格界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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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会计视野·资讯 · law.esnai.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