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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与解读

新出台的税收与涉企政策原文,以及官方发布的配套解读和办复口径。

最新精选

第 21–40 条 · 共 59 条
8月31日周一
  1. 税务
    广东省税务局 · 最新文件96

    财政部 税务总局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事项,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公告分列进项税额可抵扣与不得抵扣的非应税交易情形,并明确农产品销售发票、技工学校等免税口径、第一道门票收入、资产重组金融商品买入价、放弃优惠备案及折扣额开票等规定;2026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执行,财税〔2007〕127号第一条等文件同时废止。

    推荐理由:公告逐项列明可抵扣与不得抵扣的非应税交易情形,并明确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可据此核对进项税额处理。

  2. 税务
    广东省税务局 · 最新文件96

    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发布规范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自2026年8月28日公布之日起实施

    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告,规范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个人转让限售股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上市公司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未申报成本原值的,证券机构按转让收入全额预扣预缴,已办理初始登记且未申报的按转让收入15%核定成本原值及合理税费。纳税人应在转让限售股次年6月30日前办理清算申报,多退少补;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原始股参照执行。

    推荐理由:公告明确了限售股转让所得按20%税率计税及未申报成本原值的预扣与清算规则,持有或转让限售股的个人可据此判断申报义务。

8月29日周六
  1. 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 文件发布96

    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2026年第25号公告,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事项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2026年第25号公告,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公告列举保险赔付、接受捐赠、合同未履行取得的违约金、无偿提供服务等六类情形不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进项税额可按规定抵扣;境外销售、有偿转让股权、股息红利、货物期货交易等四类情形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

    推荐理由:公告逐项列明可抵扣与不得抵扣的非应税交易情形,并明确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便于判断进项税额处理。

  2. 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 文件发布96

    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告规范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26年8月28日起实施

    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发布2026年第26号公告,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公告实施后上市公司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未申报限售股成本原值的,证券机构按转让收入全额、20%税率预扣预缴;实施前已办理初始登记且未申报成本原值的,可按转让收入的15%核定成本原值及合理税费。

    推荐理由:公告明确了限售股转让所得按20%税率计税及未申报成本原值的预扣与清算规则,持有或拟转让限售股的个人可据此判断申报义务。

8月28日周五
  1. 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 最新文件96

    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发布规范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自2026年8月28日起实施

    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告,规范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公告实施后上市公司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未申报限售股成本原值的,证券机构按转让收入全额适用20%税率预扣预缴;实施前已办理初始登记且未申报成本原值的,可按转让收入的15%核定成本原值及合理税费。

    推荐理由:公告明确了限售股转让所得按20%税率计税及未申报成本原值的核定与清算规则,持股个人和上市公司可据此判断预扣预缴与清算申报义务。

  2. 税务
    财政部税政司 · 政策发布96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2026年第25号公告,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事项,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2026年第25号,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公告列举保险赔付、接受捐赠、合同未履行取得的违约金等六类情形对应的进项税额可按规定抵扣,境内应税交易之外的销售、有偿转让股权、持有股权取得的股息红利、货物期货交易等四类情形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推荐理由:公告逐项列明可抵扣与不得抵扣的非应税交易情形,并明确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可据此判断进项税额处理。

  3. 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 最新文件96

    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发布规范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自2026年8月28日起实施

    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告,规范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限售股范围包括财税〔2009〕167号第二条规定的限售股及解禁日后孳生且在本公告实施后办理股权登记的送、转股。

    推荐理由:公告明确了限售股转让所得按20%税率预扣预缴及次年6月30日前清算申报的办理要求,持有或转让限售股的个人可据此判断申报义务。

  4. 资质
    财政部 · 政策发布91

    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财会〔2026〕12号),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原《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财会〔2015〕13号)同时废止。

    推荐理由:文件明确了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的投保限额、报备时限与施行日期,事务所可据此判断是否需调整投保安排。

  5. 税务
    财政部税政司 · 政策发布96

    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告2026年第26号,规范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告2026年第26号,明确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上市公司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须申报限售股成本原值及中介机构鉴证报告,未申报的按转让收入全额预扣预缴;公告实施前已登记未申报的,可按转让收入15%核定成本原值及合理税费。

    推荐理由:公告明确了限售股转让所得按20%税率计税及成本原值申报要求,纳税人需在次年6月30日前办理清算申报。

8月27日周四
  1. 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 最新文件96

    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公告列举保险赔付、接受捐赠、合同未履行取得的违约金、无偿提供服务等六类不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的情形,对应的进项税额可按规定抵扣;同时明确销售货物服务不属于境内应税交易、有偿转让股权、持有股权取得的股息红利、货物期货交易等四类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

    推荐理由:公告逐项列明可抵扣与不得抵扣的非应税交易情形,并明确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便于判断客户进项税额处理。

  2. 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 最新文件96

    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公告列举六类不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的情形,包括获得保险赔付、接受捐赠、合同未履行取得的违约金、无偿提供服务等,对应进项税额可按规定抵扣;同时列举四类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的情形,包括境外发生应税交易、有偿转让股权、股息红利、货物期货交易等。

    推荐理由:公告逐项列明可抵扣与不得抵扣的非应税交易情形,并明确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涉及进项税额抵扣判断的纳税人可据此核对。

8月25日周二
  1. 实务
    财政部会计司 · 政策解读92

    财政部解读新注册会计师法:2027年1月1日起施行,事务所设立改为先证后照

    2026年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注册会计师法的决定,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系列解读之一。修法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由先照后证调整为先证后照,新增上市公司审计准入管理,违规出具报告罚款上限由违法所得5倍提高至10倍,故意出具虚假报告被追究刑责者终身禁业,并新增监督管理一章,明确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档案应存放在中国境内。

    推荐理由:新注册会计师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由先照后证改为先证后照,客户需据此调整设立与审计业务安排。

8月24日周一
  1. 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 文件发布95

    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失效废止的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共清理144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失效废止的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对144件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其中全文废止136件、部分内容废止8件。

    推荐理由:增值税法施行后的文件清理结果,涉及144件规范性文件的废止范围,可据此核对客户在用的旧文件是否已失效。

8月21日周五
  1. 税务
    财政部 · 政策发布96

    财政部等三部门发文扩大贷款贴息范围并提高贴息额度,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发布财金〔2026〕71号,扩大财政金融协同促内需政策支持范围,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中小微民营企业新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纳入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范围,中央财政按本金给予年化1个百分点、期限不超过2年的贴息;信用卡专项分期、消费分期、预借现金分期等新发生业务纳入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贴息比例为年化1个百分点。

    推荐理由:文件明确了贴息范围、经办机构与额度上限的调整,并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相关企业可据此判断贷款贴息申请条件。

8月20日周四
  1. 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 最新文件96

    三部门发布2026年度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名单制定通知,9月起分批申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联合发布通知,部署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执行。

    推荐理由:明确了2026年度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的申报条件、申报时间与政策享受时限,制造业企业可据此判断是否符合加计抵减资格。

  2. 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 最新文件96

    三部门发布2026年度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名单制定通知,9月起分批申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联合发布通知,部署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执行。

    推荐理由:明确了2026年度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的申报条件、时间节点与享受时限,相关制造业企业可据此判断是否符合条件并安排申报。

8月14日周五
  1. 税务
    财政部税政司 · 政策发布95

    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2026年第23号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推荐理由: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2026年至2028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可按规定在不超过5年内分期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8月10日周一
  1. 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 最新文件95

    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失效废止的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2026年第1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等规定清理相关税务规范性文件,公布《失效废止的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告日期为2026年8月10日。纳税人可据此核对现行办税依据是否仍有效。

    推荐理由: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涉及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衔接,读者可据此核对现行办税依据是否仍有效。

  2. 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 最新文件95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中挪税收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自2027年1月1日起适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该协定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中挪双方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文本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

    推荐理由:中挪税收协定已生效并明确适用年度,涉及挪威跨境所得的纳税人可据此判断能否适用协定待遇。

8月6日周四
  1. 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 文件发布96

    税务总局解读电池消费税征收管理公告,明确连续生产抵扣与减免申报口径

    针对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2026年第20号公告调整的电池消费税政策,税务总局制发公告明确相关征管事项。纳税人从生产企业购进、委托加工收回或进口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准予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原料已缴消费税,需建立《电池税款抵扣台账》,并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勾选确认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或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推荐理由:解读明确了电池消费税连续生产抵扣的凭证、台账与申报口径,电池及新能源车企可据此调整申报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