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解读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申报事项公告,明确申报表及附列资料填报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就《关于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有关申报事项的公告》作出解读,明确税务总局制定并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和填报说明,与《扣缴办法》(2026年第28号)同步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推荐理由:解读说明了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的填报口径,自2026年11月1日起与扣缴办法同步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就《关于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有关申报事项的公告》作出解读,明确税务总局制定并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和填报说明,与《扣缴办法》(2026年第28号)同步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推荐理由:解读说明了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的填报口径,自2026年11月1日起与扣缴办法同步施行。
针对大企业在并购重组、关联交易、新兴业务模式中的涉税难题,广西税务部门通过专项政策辅导、税收事先裁定和现场勘查等方式帮助企业明确政策适用。南南铝加工依据财税〔2009〕5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等文件完成重组,东亚糖业集团就蔗渣关联交易定价申请事先裁定并获税企一致意见,铁山港填海造陆项目企业经现场研判后按规定申报缴纳契税。
上海税务2026年“政府开放月”活动已顺利收官,市区两级税务部门开展多场开放体验活动。活动涵盖邀请中学生、新办纳税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科创企业等走进办税服务厅,体验征纳互动智慧办税、电子税务局房产交易申报等场景,并围绕契税、增值税、个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开展宣讲答疑。
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委托,公示2026年第七批社会化职业技能评价机构评价项目,含上海师范大学等新增评价机构及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大学等新增评价项目。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2026年9月4日公告发布之日起算,意见须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公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办法全文见公告附件,公告落款日期为2026年9月3日。
推荐理由:公告明确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的管理办法,相关单位可据此判断自身扣缴义务的适用范围。
新修改的注册会计师法首次将"诚信"作为执业原则写入法律,新增第七条并修改原第六条为第八条,明确国家支持行业加强诚信建设、提高审计质量,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须坚持诚信、客观、独立、公正。该法将于2027年1月1日正式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9号),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该申报表依据增值税法、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6年第28号公告制定,随公告附填报说明和申报表文件供下载。
推荐理由:公告公布了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填报说明,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扣缴单位可据此准备申报资料。
针对商家以“小票超过两个月”为由拒开发票,税务部门明确该行为既不合理也不符合税法规定,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未对消费者索要发票设置任何固定期限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商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开。消费者可保留购物小票、沟通记录等凭证,通过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电子税务局等渠道投诉举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公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公告落款日期为2026年9月3日。
推荐理由:公告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涉及代扣代缴义务的境内单位可据此了解适用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2026年第28号公告,制定并公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公告同时发布申报表填报说明,供境内单位办理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时使用。
推荐理由:公告公布了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申报表和填报说明,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相关扣缴单位可据此准备申报。
农业农村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林草局公布《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第一批)》,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公告第680号同日停止执行。该清单依据财关税〔2026〕18号制定,涉及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事项。
农业农村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林草局公布《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第一批)》,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公告第680号同日停止执行。该清单依据财关税〔2026〕18号制定,随公告发布附件列明具体商品范围。
推荐理由:公告公布了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第一批,相关进口企业可据此核对适用商品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针对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咨询长期占12366热线总咨询量6%以上、月均超1万通的问题,通过立体化辅导和智能分流将治理重心从“接听解答”前移至“主动引导”。
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评估结果予以公示,评估通过、同意备案,主管部门为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2026年9月3日公告发布之日起算,意见须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该中心提出。
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并公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告日期为2026年9月3日。办法全文以附件形式发布,另有关联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有关申报事项的公告》。
推荐理由:文件明确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的管理办法,相关单位可据此判断代扣代缴义务与申报要求。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印发《第十九批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沪知局保〔2026〕9号),依据《〈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沪知局规〔2024〕2号),结合商标权利人请求及商标在本市市场易被假冒侵权、确需重点保护的实际情况制定。通知要求各区知识产权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等单位建立和完善重点商标保护长效监管机制,保护商标权利人合法权利,优化本市营商环境。
商务部等9部门2026年8月19日发布促进航空保税维修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明确综合保税区内维修后产品内销以修理后货物实际报验状态照章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区外保税维修后产品内销按保税货物一线进口状态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并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2026年第27号,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外商投资企业支付时代扣代缴,并于支付所得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未扣缴的,外籍个人应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项同时废止。
推荐理由:公告明确外籍个人股息红利按20%税率缴税及扣缴申报期限,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涉及外商投资企业代扣代缴安排。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外商投资企业支付时代扣代缴,并于支付所得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未扣缴的,外籍个人应在取得所得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项同时废止。
推荐理由:公告明确外籍个人股息红利按20%税率缴税及代扣代缴、自行申报期限,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2026年第27号,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外商投资企业支付时代扣代缴,并于支付所得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未扣缴的,外籍个人应在取得所得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项同时废止。
推荐理由:公告明确外籍个人股息红利按20%税率征税及扣缴、自行申报期限,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外商投资企业支付时应代扣代缴税款,并于支付所得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未扣缴的,外籍个人应在取得所得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项同时废止。
推荐理由:公告明确外籍个人股息红利按20%税率缴税及扣缴申报时限,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涉及外商投资企业代扣代缴安排。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2026年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创建对象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6年9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名单经自愿申报、省级知识产权局推荐、综合评审等程序形成,异议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反映,单位需加盖公章、个人需签署真实姓名并提供联系电话。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就2026年数据安全溯源平台(三期)建设项目进行采购,最高限价28.0668万元,采购数量1项,服务期限12个月内。报名时间为2026年9月1日9:00至9月7日17:00,需寄送纸质材料并加盖公章,正本1套、副本5套。本项目不允许分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采购结果通过评审方式确定。
财政部、教育部修订印发《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文号为财教〔2026〕156号,要求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遵照执行。此次修订旨在规范和加强该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商务部等9部门联合发布促进航空保税维修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明确航空维修企业开展清单内保税维修业务不受区域范围限制,鼓励新增企业优先向综合保税区布局。综合保税区内维修后产品内销按修理后实际报验状态照章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区外则按保税货物一线进口状态补缴。维修企业提供对外修理修配服务可按规定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外商投资企业支付时应代扣代缴,并于支付所得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未扣缴的,外籍个人应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项同时废止。
推荐理由:公告明确外籍个人股息红利按20%税率缴税及代扣代缴、自行补缴的时限,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于9月1日就《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9月30日,公众可通过税务总局网站或邮寄信函提出意见建议。《征求意见稿》与新《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衔接,将原12章调整为10章,共132条,其中承继26条、修改74条、新增32条,厘清受理边界并扩大和解调解适用范围。
广东省税务部门自今年3月启动“春雨润苗”专项行动,面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初创经营主体推出精准服务,累计开展税费政策培训辅导2836场,覆盖经营主体19.05万户。税务部门联合市场监管等部门推动“个转企”联办快办,跨部门联办业务平均办理时长压减55%,申请材料精简超40%。今年以来,全省超12.7万户小微经营主体凭借良好纳税缴费信用实现“以信换贷”,融资规模超973亿元。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通知,对实木地板、计算机用液晶显示器等49个深圳标准认证目录及对应评价细则予以废止。企业申报认证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标准认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公告分列进项税额可抵扣与不得抵扣的非应税交易情形,并明确农产品销售发票、技工学校等免税口径、第一道门票收入、资产重组金融商品买入价、放弃优惠备案及折扣额开票等规定;2026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执行,财税〔2007〕127号第一条等文件同时废止。
推荐理由:公告逐项列明可抵扣与不得抵扣的非应税交易情形,并明确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可据此核对进项税额处理。
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告,规范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个人转让限售股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上市公司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未申报成本原值的,证券机构按转让收入全额预扣预缴,已办理初始登记且未申报的按转让收入15%核定成本原值及合理税费。纳税人应在转让限售股次年6月30日前办理清算申报,多退少补;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原始股参照执行。
推荐理由:公告明确了限售股转让所得按20%税率计税及未申报成本原值的预扣与清算规则,持有或转让限售股的个人可据此判断申报义务。
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完成第二批国(境)外职业技能比照认定目录评估,评审通过的职业(工种)目录自2026年8月31日起公示5个工作日。目录涵盖英国TQUK、培生、海菲尔德及德国TÜV莱茵学院等机构证书,对应家政服务员、保育师、养老护理员、西式烹调师、焊工等职业(工种)及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该中心提出。
自2022年广东省部署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以来,广东省税务部门在落实税费政策、开展涉税辅导、服务产业链协同等方面持续发力,支持县域特色产业差异化发展。四会市税务部门依托"税务+镇街"网格化管理机制为新能源汽车产业链提供全周期涉税服务,阳东区税务部门对风电企业实施集中管理并建立绿能企业成长档案,梅县税务部门到果园开展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等合规辅导。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申请、材料审核、专家评审、综合评估等程序,拟认定11家单位为2026年度深圳市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点,公示截止日期为2026年9月4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或邮件形式向该局反映,来件须注明"2026年度深圳市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点认定名单公示"。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2026年第25号公告,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公告列举保险赔付、接受捐赠、合同未履行取得的违约金、无偿提供服务等六类情形不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进项税额可按规定抵扣;境外销售、有偿转让股权、股息红利、货物期货交易等四类情形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
推荐理由:公告逐项列明可抵扣与不得抵扣的非应税交易情形,并明确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便于判断进项税额处理。
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发布2026年第26号公告,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公告实施后上市公司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未申报限售股成本原值的,证券机构按转让收入全额、20%税率预扣预缴;实施前已办理初始登记且未申报成本原值的,可按转让收入的15%核定成本原值及合理税费。
推荐理由:公告明确了限售股转让所得按20%税率计税及未申报成本原值的预扣与清算规则,持有或拟转让限售股的个人可据此判断申报义务。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示2026年第二十三批申领病残津贴人员名单,共39人资格审核已通过,公示期为2026年8月28日至9月3日。依据人社部发〔2024〕72号文件,名单人员均经劳动能力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通过“12333”热线反映。
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告,规范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公告实施后上市公司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未申报限售股成本原值的,证券机构按转让收入全额适用20%税率预扣预缴;实施前已办理初始登记且未申报成本原值的,可按转让收入的15%核定成本原值及合理税费。
推荐理由:公告明确了限售股转让所得按20%税率计税及未申报成本原值的核定与清算规则,持股个人和上市公司可据此判断预扣预缴与清算申报义务。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2026年第25号,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公告列举保险赔付、接受捐赠、合同未履行取得的违约金等六类情形对应的进项税额可按规定抵扣,境内应税交易之外的销售、有偿转让股权、持有股权取得的股息红利、货物期货交易等四类情形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推荐理由:公告逐项列明可抵扣与不得抵扣的非应税交易情形,并明确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可据此判断进项税额处理。
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告,规范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限售股范围包括财税〔2009〕167号第二条规定的限售股及解禁日后孳生且在本公告实施后办理股权登记的送、转股。
推荐理由:公告明确了限售股转让所得按20%税率预扣预缴及次年6月30日前清算申报的办理要求,持有或转让限售股的个人可据此判断申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