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等三部门发布公告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2026年9月1日起分步施行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2026年第20号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全钒液流电池按2%税率征收消费税,2027年9月1日起按4%征收;光伏电池自2027年4月1日起按2%、2028年4月1日起按4%征收。
推荐理由:公告明确了各类电池消费税税率与免税范围及分步生效时间,电池生产企业可据此判断申报与抵扣安排。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2026年第20号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全钒液流电池按2%税率征收消费税,2027年9月1日起按4%征收;光伏电池自2027年4月1日起按2%、2028年4月1日起按4%征收。
推荐理由:公告明确了各类电池消费税税率与免税范围及分步生效时间,电池生产企业可据此判断申报与抵扣安排。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税〔2026〕48号,明确对长春2027年第33届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执委会免征多项增值税、印花税,并对规定进口消耗品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自2026年5月31日起实施,执行至2029年1月31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公告2026年第19号,自2027年1月1日起取消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政策,取消对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免征车船税政策。纳税人新取得及公告实施前已取得的上述类型车辆,均按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征收车船税。财税〔2018〕74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同时废止。
推荐理由:公告明确自2027年1月1日起取消节能汽车和部分新能源商用车车船税优惠,相关车主可据此判断税负变化。
贵州省税务局答复,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季度销售额30万元达到增值税起征点,需在项目地预缴增值税。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2026年第10号,2026年1月1日起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当期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预收款合计未达起征点的无需预缴,达到起征点的在2027年12月31日以前减按1%预征率预缴;按季计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
推荐理由:按季申报小规模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季度销售额30万元达到起征点需在项目地预缴,2027年底前减按1%预征率。
财政部印发财会〔2026〕9号《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804号——财务共享服务》,供各单位开展管理会计工作时参照执行。该指引适用于集约化需求强、具有财务共享服务意愿和能力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规范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的建设与运营,涵盖费用报销、应收应付管理、会计核算、资金和资产管理、税务管理、会计档案管理等基本服务,并明确数智化建设要求。指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财政部于2026年6月4日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就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评估、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的会计处理及相关披露作出规定。解释要求企业首次执行时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进行追溯调整,累积影响数调整2026年1月1日留存收益,无需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财政部、商务部修订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6〕137号),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财建〔2023〕9号同时废止。办法明确服务业发展资金为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实施期限至2028年,主要用于支持现代商贸流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及促进消费,采取因素法、项目法或两者结合方式分配,支持方式包括财政补助、财政贴息、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等。
贵州省税务局明确,一般纳税人销售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情形,应按照销售货物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三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
推荐理由:从事机器设备销售并附带安装的一般纳税人,可据此确认按销售货物13%税率缴纳增值税的依据。
2026年5月8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与香港会计及财务汇报局公布增补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的2家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即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和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此次增补依据2025年11月19日印发的财办会〔2025〕46号通知开展,共4家会计师事务所提出申请,经初审公示、实地核查、综合评议后择优确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税委会公告2026年第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自2026年5月1日至2028年4月30日,对同中国建交的20个不属于最不发达国家的非洲国家实施零关税。国别清单及相关税目税率见附件。
推荐理由:公告明确零关税的适用国别、时间区间与税目范围,对非最不发达非洲国家有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可据此判断成本变化。
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制定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光荣院能力提升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文件号为财社〔2026〕29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退役军人事务厅(局)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遵照执行。该办法旨在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光荣院能力提升项目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文将河北省、江西省、湖北省、重庆市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自审自发"试点范围,自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试点地区须按国办发〔2024〕52号要求组织实施。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印发财建〔2026〕62号,决定支持新一轮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提升行动,自2026年起用3年左右时间集中支持30个左右城市(群)。奖补资金按东部、中部、西部地区40%、50%、60%的比例安排,实施第一年省内城市(群)上限5亿元、跨省联合城市群上限7亿元,总体分别不超过15亿元和20亿元。各省份每年1月底前申报,2026年为4月底前。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税委会公告2026年第4号,自2026年4月1日起对原产于刚果(布)的部分进口货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刚果共和国政府关于共同发展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早期收获的安排》实施协定税率。2026年相关税目税率见附件《2026年对刚果(布)实施的协定税率表》。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财关税〔2026〕24号,明确2026年至2030年举办的广交会,对每个展商展期内销售的免税额度内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展品类别和销售额度见附件。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财关税〔2026〕23号,对中蒙博览会、东北亚博览会、中俄博览会、中非博览会、东盟博览会、南亚博览会、青洽会·藏毯展区、中阿博览会、亚欧博览会,每个展商在展期内销售的免税额度内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推荐理由:文件列明九个中西部国际性展会的免税展品范围与额度,办展企业和参展商可据此判断进口展品是否免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财关税〔2026〕22号,对2026年至2027年举办的服贸会,每个展商展期内销售免税额度内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烟、酒、汽车及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不享受优惠,超类别或超额度展品照章征税。展商名单及展品清单由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事务中心向北京海关统一报送,每届展会结束后3个月内报送政策实施情况。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发布财农〔2026〕3号补充通知,明确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自2026年起由两部门共同管理,政策内容与资金测算分配办法总体保持稳定。通知将原办法中材料备案部门由财政部改为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相关条款中"财政部门"修改为"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并完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印发《关于开展2025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和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6〕2号),将内部控制评价融入报告编报工作。2025年度单位内部控制报告填报文本从16处减至5处,填报指标从203个减至90个;县级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乡镇(街道)等基层单位可暂不开展本年度内部控制评价,仅编报内部控制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联合发文,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工作,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联合发布通知,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比例均为0.5%,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推荐理由:广西延续失业保险降费率与稳岗返还,明确返还比例、申领条件和执行期限,企业可据此判断是否符合申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