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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8日周五
  1. 实务
    财政部会计司 · 政策解读92

    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就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财会〔2026〕12号)答记者问

    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财会〔2026〕12号),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及金融企业等涉及公共利益相关实体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投保额度由5000万元上调至1亿元,主险累计赔偿限额按"100万元×合伙人人数、10000万元两者取较高"执行;其他业务投保额度要求不变。

  2. 实务
    财政部会计司 · 政策解读92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明确行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财政部会计司解读行业党建高质量发展要求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新增第二条,明确注册会计师行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截至2025年底,行业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率已达97.1%,1万余家事务所完成“党建入章”。行业现有10万余名执业注册会计师、40余万名从业人员,每年服务企事业单位超过420万家。

  3. 资质
    财政部 · 政策发布91

    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财会〔2026〕12号),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原《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财会〔2015〕13号)同时废止。

    推荐理由:文件明确了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的投保限额、报备时限与施行日期,事务所可据此判断是否需调整投保安排。

  4. 税务
    财政部税政司 · 政策发布96

    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告2026年第26号,规范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告2026年第26号,明确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上市公司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须申报限售股成本原值及中介机构鉴证报告,未申报的按转让收入全额预扣预缴;公告实施前已登记未申报的,可按转让收入15%核定成本原值及合理税费。

    推荐理由:公告明确了限售股转让所得按20%税率计税及成本原值申报要求,纳税人需在次年6月30日前办理清算申报。

8月27日周四
  1. 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 最新文件96

    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公告列举保险赔付、接受捐赠、合同未履行取得的违约金、无偿提供服务等六类不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的情形,对应的进项税额可按规定抵扣;同时明确销售货物服务不属于境内应税交易、有偿转让股权、持有股权取得的股息红利、货物期货交易等四类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

    推荐理由:公告逐项列明可抵扣与不得抵扣的非应税交易情形,并明确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便于判断客户进项税额处理。

  2. 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 最新文件96

    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公告列举六类不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的情形,包括获得保险赔付、接受捐赠、合同未履行取得的违约金、无偿提供服务等,对应进项税额可按规定抵扣;同时列举四类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的情形,包括境外发生应税交易、有偿转让股权、股息红利、货物期货交易等。

    推荐理由:公告逐项列明可抵扣与不得抵扣的非应税交易情形,并明确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涉及进项税额抵扣判断的纳税人可据此核对。

  3. 税务
8月26日周三
  1. 社保
    广东省税务局 · 最新文件95

    人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加强失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失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推进参保扩面、合理确定保障水平、优化申领服务并加强基金风险防控。

    推荐理由:文件对失业保险参保扩面、待遇发放、申领流程和基金风险防控提出具体要求,涉及中小微企业和有雇工个体工商户。

  2. 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 最新文件95

    农业农村部等五部门公布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第一批),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农业农村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林草局公布《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第一批)》,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原公告第680号同日停止执行。该清单依据财关税〔2026〕18号制定,随公告发布附件列明免征增值税的进口种子种源商品。

  3. 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 最新文件95

    农业农村部等五部门公布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第一批),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农业农村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林草局公布《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第一批)》,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原公告第680号同日停止执行。该清单依据财关税〔2026〕18号制定,附件列明可免征增值税的进口种子种源商品范围。

8月25日周二
  1. 实务
    财政部会计司 · 政策解读92

    财政部解读新注册会计师法:2027年1月1日起施行,事务所设立改为先证后照

    2026年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注册会计师法的决定,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系列解读之一。修法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由先照后证调整为先证后照,新增上市公司审计准入管理,违规出具报告罚款上限由违法所得5倍提高至10倍,故意出具虚假报告被追究刑责者终身禁业,并新增监督管理一章,明确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档案应存放在中国境内。

    推荐理由:新注册会计师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由先照后证改为先证后照,客户需据此调整设立与审计业务安排。

8月21日周五
  1. 税务
    财政部 · 政策发布96

    财政部等三部门发文扩大贷款贴息范围并提高贴息额度,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发布财金〔2026〕71号,扩大财政金融协同促内需政策支持范围,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中小微民营企业新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纳入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范围,中央财政按本金给予年化1个百分点、期限不超过2年的贴息;信用卡专项分期、消费分期、预借现金分期等新发生业务纳入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贴息比例为年化1个百分点。

    推荐理由:文件明确了贴息范围、经办机构与额度上限的调整,并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相关企业可据此判断贷款贴息申请条件。

8月20日周四
  1. 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 最新文件96

    三部门发布2026年度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名单制定通知,9月起分批申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联合发布通知,部署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执行。

    推荐理由:明确了2026年度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的申报条件、申报时间与政策享受时限,制造业企业可据此判断是否符合加计抵减资格。

  2. 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 最新文件96

    三部门发布2026年度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名单制定通知,9月起分批申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联合发布通知,部署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执行。

    推荐理由:明确了2026年度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的申报条件、时间节点与享受时限,相关制造业企业可据此判断是否符合条件并安排申报。

8月19日周三
  1. 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 最新文件95

    商务部等9部门关于促进航空保税维修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商务部等9部门联合发布促进航空保税维修高质量发展意见,明确航空维修企业开展清单内保税维修业务不受区域范围限制,鼓励新增企业优先布局综合保税区。维修后产品不复运出境转内销的,凭适航证明办理内销手续,区内按修理后实际报验状态、区外按一线进口状态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企业提供保税维修等对外修理修配服务可按规定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2. 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 最新文件95

    商务部等9部门关于促进航空保税维修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商务部等9部门2026年8月19日发布促进航空保税维修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明确航空维修企业开展清单内保税维修业务不受区域范围限制。综合保税区内维修后产品内销,按修理后货物实际报验状态照章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区外则按保税货物一线进口状态补缴。维修企业提供对外修理修配服务,可按规定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8月18日周二
  1. 社保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示公告94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示2026年第二十二批申领病残津贴人员名单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示2026年第二十二批申领病残津贴人员名单,共11人,资格审核已通过,公示期为2026年8月18日至8月24日。依据人社部发〔2024〕72号文件,名单人员均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通过“12333”热线反映。

8月14日周五
  1. 税务
    财政部税政司 · 政策发布95

    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2026年第23号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推荐理由: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2026年至2028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可按规定在不超过5年内分期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8月11日周二
  1. 社保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示公告94

    上海市人社局公示2026年第二十一批申领病残津贴人员名单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示2026年第二十一批申领病残津贴人员名单,共38人资格审核已通过,公示期为2026年8月11日至8月17日。依据人社部发〔2024〕72号文件,名单人员均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通过“12333”热线反映。

8月6日周四
  1. 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 文件发布96

    税务总局解读电池消费税征收管理公告,明确连续生产抵扣与减免申报口径

    针对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2026年第20号公告调整的电池消费税政策,税务总局制发公告明确相关征管事项。纳税人从生产企业购进、委托加工收回或进口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准予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原料已缴消费税,需建立《电池税款抵扣台账》,并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勾选确认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或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推荐理由:解读明确了电池消费税连续生产抵扣的凭证、台账与申报口径,电池及新能源车企可据此调整申报操作。

8月5日周三
  1. 实务
    财政部会计司 · 政策解读93

    财政部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26〕11号自2027年起分步施行

    财政部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26〕11号),聚焦列示与披露优化,不涉及会计确认和计量要求调整。核心修订包括将利润表当期损益划分为经营、投资、筹资、所得税费用、终止经营五个类别并新增经营利润等合计项目,引入管理层业绩指标披露要求,明确财务信息汇总与分解原则,并完善重要性定义。

    推荐理由:新列报准则按境内外上市与非上市企业分三档施行,会计人员可据此判断客户适用哪一档时间并提前准备。

  2. 实务
    财政部 · 政策发布93

    财政部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分档自2027年至2030年施行

    财政部印发财会〔2026〕11号,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在境内外同时上市及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27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9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30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

    推荐理由:文件明确了不同上市与执行主体的分档生效时间,企业可据此判断何时调整财务报表列报。

8月4日周二
  1. 实务
    财政部会计司 · 工作通知92

    财政部就《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8号(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财政部办公厅印发财办会〔2026〕21号函,就《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8号(征求意见稿)》组织征求意见,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等单位于2026年8月31日前将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反馈材料需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相关方面也可提出意见。

8月3日周一
  1. 实务
    财政部会计司 · 工作通知92

    财政部发布《2025年度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情况分析报告》

    财政部组织形成《2025年度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情况分析报告》,汇总2025年度准则实施情况和典型问题,并针对准则规定作出分析和正确做法讲解。报告指出2025年准则在全国范围内平稳实施,但仍有企业存在理解掌握不到位、会计判断和会计处理有偏差、信息披露不充分等问题。企业应对照报告检视并纠正类似会计处理错误,会计师事务所应将报告反映的问题列入审计工作关注重点。

    推荐理由:报告汇总了2025年度企业会计准则实施中的典型问题与正确做法,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可据此对照检视会计处理偏差。

7月31日周五
  1. 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 最新文件96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电池消费税征收管理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电池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销售电池产品应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电池类编码开具发票;购进、委托加工收回或进口已税电池用于连续生产的。

    推荐理由:公告明确电池消费税发票开具、原料已纳税额扣除凭证和台账要求,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电池生产企业可据此调整开票与申报资料。

  2. 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 最新文件95

    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推荐理由: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2026年至2028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可按规定在不超过5年内分期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 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 最新文件95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交换损失不得分期确认。双方均为上述两类企业的,双方均可享受该政策;5年内转让所取得资产或注销的,须停止分期并就尚未确认所得一次性缴纳企业所得税。

  4. 行业
    财政部 · 政策发布91

    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发布金发〔2026〕4号 健全金融机构治理实施意见

    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财政部联合发布金发〔2026〕4号,就健全金融机构治理提出实施意见,要求到2029年基本形成权责边界清晰、激励约束相容、风险管理严格、运转规范高效的治理机制。

  5. 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 最新文件95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电池消费税征收管理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电池消费税征收管理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销售电池产品应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电池类编码开具发票;购进、委托加工收回或进口已税电池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的,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勾选确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缴款书或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相关凭证开具日期应在2026年9月1日及以后,并建立《电池税款抵扣台账》备查。

    推荐理由:公告明确了电池消费税发票开具编码、原料已纳税额扣除凭证和台账要求,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电池生产企业可据此调整开票与申报流程。

7月28日周二
  1. 税务
    财政部税政司 · 政策发布96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2号:调整部分能源资源行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2026年第22号,调整部分能源资源行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对原按(89)国税地字第013号等文件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自2026年9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

    推荐理由:公告明确能源资源行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范围与两阶段执行时间,相关企业可据此判断用地是否适用及何时恢复全额征收。

7月27日周一
  1. 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 最新文件96

    财政部、税务总局调整部分能源资源行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调整部分能源资源行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对按(89)国税地字第013号等文件规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自2026年9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

    推荐理由:公告明确能源资源行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范围与两阶段执行时间,相关企业可据此判断用地是否符合免税条件。

  2. 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 最新文件96

    财政部、税务总局调整部分能源资源行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对按(89)国税地字第013号等文件规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自2027年9月1日起全额征收并废止上述文件。

    推荐理由:公告明确能源资源行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范围与两阶段执行时间,相关企业可据此判断用地是否符合免税条件。

  3. 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 文件发布96

    税务总局解读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征管公告,明确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与分期缴税备案规则

    国家税务总局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5号)作出解读,该公告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2026年第21号公告的配套征管文件。

    推荐理由:解读明确了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确定规则、报送资料清单和5年分期缴税备案条件,涉及此类业务的纳税人可据此准备申报。

  4. 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 文件发布96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公告,明确设立、存续、终止环节征税及申报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离岸信托设立、存续、终止清算等环节的个人所得税征税规定。居民个人将公司股权、股票及房产等财产装入离岸信托,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存续期间收益按财产转让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年计算缴纳,终止时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

    推荐理由:离岸信托设立、存续、终止各环节的个税规则和申报期限已明确,涉及跨境资产配置的客户可据此判断申报义务。

7月24日周五
  1. 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 最新文件96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征管公告,自2026年7月24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征管公告,自2026年7月24日发布之日起施行。居民个人应在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财产转让所得,非居民个人应在装入次月15日内申报;申报需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或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并附报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表、年度报告表等资料。存在信托终止或装入人死亡情形且缴税困难的,备案后可在5年内分期均匀缴纳税款。

    推荐理由:公告明确了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期限与所需表单,涉及离岸信托安排的纳税人可据此判断申报义务。

  2. 税务
    财政部税政司 · 政策发布96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公告,自2026年7月24日起实施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2026年第21号公告,明确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及通过离岸信托取得收益,按财产转让所得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居民个人装入财产应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存续期间收益无论是否分配均按年申报;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应缴未缴税款,应在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不加收滞纳金。

    推荐理由:公告明确了离岸信托装入、存续、终止各环节的计税规则和申报期限,涉及境外资产安排的个人可据此判断申报义务。

  3. 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 最新文件96

    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公告,自2026年7月24日起实施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公告,自2026年7月24日发布之日起实施,明确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及通过离岸信托取得收益,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的所得,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推荐理由:公告明确了离岸信托装入、存续、终止各环节的个税申报口径与时间节点,涉及境外资产安排的个人可据此判断申报义务。

  4. 税务
    财政部税政司 · 政策发布95

    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印发《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6〕5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文号为财税〔2026〕50号,经国务院同意,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贯彻执行。该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有关规定制定,于2026年7月8日印发,发布日期为2026年7月24日,具体实施办法见附件。

    推荐理由:文件明确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由三部门联合印发,相关地区可据此了解试点征收安排。

7月20日周一
  1. 实务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 文件发布92

    贵州税务12366热线热点问答(2026年二季度)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发布2026年二季度12366热线热点问答,涵盖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三类共24条问题。个人所得税方面明确,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且为唯一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未提供完整房屋原值凭证的按住房转让收入1%-3%幅度内核定征税。

  2. 税务
    广东省税务局 · 税务新闻95

    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印发通知优化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措施

    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近日印发《关于加力优化离境退税措施扩大入境消费的通知》,推出"即买即退"两项核心优化措施:推动异地退税代理机构互认,境外旅客不再局限于指定口岸离境;统一将离境期限延长至28天,即退税物品购买日距离境日不超过28天均可享受"即买即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