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留抵退税新政实施一周年:累计办理留抵退税2818亿元
增值税留抵退税新政实施一年来,全国累计办理留抵退税2818亿元,制造、科研、软件、生态4个重点行业累计享受2120亿元,同比增长10.4%,占比升至75.2%。2025年8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自去年9月起对上述4个行业实行按月全额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并调整部分行业退税比例和条件。
增值税留抵退税新政实施一年来,全国累计办理留抵退税2818亿元,制造、科研、软件、生态4个重点行业累计享受2120亿元,同比增长10.4%,占比升至75.2%。2025年8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自去年9月起对上述4个行业实行按月全额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并调整部分行业退税比例和条件。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发布财金〔2026〕95号通知,自2026年10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居民购房贷款贴息政策,期限暂定1年。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示2026年第二十六批申领病残津贴人员名单,共34人资格审核已通过,公示期自2026年9月29日至2026年10月10日。依据人社部发〔2024〕72号文件,名单人员均经各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内拨打“12333”热线反映。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新增一款,规定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加强行业发展规划和人才队伍建设,强化行业自律监督,为提升服务质量、拓展业务领域和创新技术应用提供支持。截至“十四五”期末,全国共有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11286家,从业人员40余万人,其中注册会计师10.6万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将系统推进“十五五”规划编制,着力推进行业规范化、标准化、品牌化、数智化、国际化发展。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水利厅联合发布通知,明确广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直接取用地表水或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向取水口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通知明确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暂定为5%,农业生产取用水暂免征收,并对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特种取用水、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分别按1.5倍、3倍、4倍税额执行。
财政部会计司就新修改的注册会计师法发布系列解读之四,明确对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实行"先证后照",并首次在法律层面调整证照关系。新法对上市公司审计等金融活动审计服务实施准入管理,同时强化注册会计师个人责任与事后惩处力度。下一步财政部将推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等配套制度修改,并联合有关部门做好执业许可与经营主体登记的衔接协调。
财政部办公厅以财办会〔2026〕32号函就《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会计数智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向各地财政厅(局)、有关部委等征求意见,反馈截止2026年10月20日,需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意见可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联系电话010-68554531、010-68553925,电子邮箱zhidusanchu@mof.gov.cn。
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39项企业会计准则和48项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标志着我国正式建立与国际趋同的会计审计准则体系。二十年来财政部修订出台会计审计准则及配套制度110多项,目前已建成由1项基本准则、42项具体准则、20项准则解释构成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和由52项业务技术准则、2项质量管理准则、6项职业道德规范构成的审计准则体系。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示2026年第二十五批申领病残津贴人员名单,共27人资格审核已通过,公示期为2026年9月17日至9月22日。依据人社部发〔2024〕72号文件,名单人员均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通过“12333”热线电话反映。
财政部办公厅起草《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2号(征求意见稿)》,以财办会〔2026〕31号函请各地财政厅(局)、有关部委及单位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26年10月11日前将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反馈材料需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与财政部上海监管局签署《深化合作机制备忘录》,推动财税联动共治进入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新阶段。双方明确做优会商机制、做细信息共享、做强协同共治、做实日常对接四项重点工作举措。
财政部办公厅发布财办会〔2026〕30号函,就《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1号(征求意见稿)》组织征求意见,反馈截止2026年10月11日,意见材料需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反馈可联系财政部会计司沈玉凯,电话010-68553014,邮箱zhiduerchu@mof.gov.cn。
财政部、应急管理部印发《紧急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26〕12号),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下的采购活动。办法明确紧急采购以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竞争性采购方式为主,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项目改用其他方式无须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财政部门批准,采购结果公告最晚应在紧急情况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发布。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金融监管总局、国家林草局联合印发财金〔2026〕88号文件,明确到2030年基本建成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农业保险深度达1.9%、密度达1200元/人,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保险覆盖率稳定在90%左右,综合费用率不高于20%。方案要求逐步降低产粮大县县级保费补贴承担比例,推行"一户一单"承保模式,承保机构服务有效期一般不少于3年。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联合发布通知,明确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事项,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执行。
推荐理由:明确了2026年度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的申报条件、时间窗口与政策享受时限,相关企业可据此判断是否符合条件并安排申请。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公告,明确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的管理要求。当前仅可获取公告标题,具体条款、适用范围与施行时间以原文为准。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公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办法全文见公告附件《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pdf》,公告落款日期为2026年9月3日。
推荐理由:公告公布了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的管理办法,涉及代扣代缴义务的境内单位可据此了解适用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就《关于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有关申报事项的公告》作出解读,明确税务总局制定并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和填报说明,与《扣缴办法》(2026年第28号)同步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推荐理由:解读说明了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的填报口径,自2026年11月1日起与扣缴办法同步施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公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办法全文见公告附件,公告落款日期为2026年9月3日。
推荐理由:公告明确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的管理办法,相关单位可据此判断自身扣缴义务的适用范围。
新修改的注册会计师法首次将"诚信"作为执业原则写入法律,新增第七条并修改原第六条为第八条,明确国家支持行业加强诚信建设、提高审计质量,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须坚持诚信、客观、独立、公正。该法将于2027年1月1日正式施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公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公告落款日期为2026年9月3日。
推荐理由:公告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涉及代扣代缴义务的境内单位可据此了解适用要求。
农业农村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林草局公布《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第一批)》,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公告第680号同日停止执行。该清单依据财关税〔2026〕18号制定,涉及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事项。
农业农村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林草局公布《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第一批)》,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公告第680号同日停止执行。该清单依据财关税〔2026〕18号制定,随公告发布附件列明具体商品范围。
推荐理由:公告公布了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第一批,相关进口企业可据此核对适用商品范围。
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并公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告日期为2026年9月3日。办法全文以附件形式发布,另有关联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有关申报事项的公告》。
推荐理由:文件明确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的管理办法,相关单位可据此判断代扣代缴义务与申报要求。
商务部等9部门2026年8月19日发布促进航空保税维修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明确综合保税区内维修后产品内销以修理后货物实际报验状态照章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区外保税维修后产品内销按保税货物一线进口状态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并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2026年第27号,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外商投资企业支付时代扣代缴,并于支付所得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未扣缴的,外籍个人应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项同时废止。
推荐理由:公告明确外籍个人股息红利按20%税率缴税及扣缴申报期限,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涉及外商投资企业代扣代缴安排。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外商投资企业支付时代扣代缴,并于支付所得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未扣缴的,外籍个人应在取得所得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项同时废止。
推荐理由:公告明确外籍个人股息红利按20%税率缴税及代扣代缴、自行申报期限,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2026年第27号,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外商投资企业支付时代扣代缴,并于支付所得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未扣缴的,外籍个人应在取得所得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项同时废止。
推荐理由:公告明确外籍个人股息红利按20%税率征税及扣缴、自行申报期限,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外商投资企业支付时应代扣代缴税款,并于支付所得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未扣缴的,外籍个人应在取得所得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项同时废止。
推荐理由:公告明确外籍个人股息红利按20%税率缴税及扣缴申报时限,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涉及外商投资企业代扣代缴安排。
财政部、教育部修订印发《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文号为财教〔2026〕156号,要求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遵照执行。此次修订旨在规范和加强该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商务部等9部门联合发布促进航空保税维修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明确航空维修企业开展清单内保税维修业务不受区域范围限制,鼓励新增企业优先向综合保税区布局。综合保税区内维修后产品内销按修理后实际报验状态照章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区外则按保税货物一线进口状态补缴。维修企业提供对外修理修配服务可按规定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外商投资企业支付时应代扣代缴,并于支付所得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未扣缴的,外籍个人应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项同时废止。
推荐理由:公告明确外籍个人股息红利按20%税率缴税及代扣代缴、自行补缴的时限,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公告分列进项税额可抵扣与不得抵扣的非应税交易情形,并明确农产品销售发票、技工学校等免税口径、第一道门票收入、资产重组金融商品买入价、放弃优惠备案及折扣额开票等规定;2026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执行,财税〔2007〕127号第一条等文件同时废止。
推荐理由:公告逐项列明可抵扣与不得抵扣的非应税交易情形,并明确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可据此核对进项税额处理。
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告,规范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个人转让限售股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上市公司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未申报成本原值的,证券机构按转让收入全额预扣预缴,已办理初始登记且未申报的按转让收入15%核定成本原值及合理税费。纳税人应在转让限售股次年6月30日前办理清算申报,多退少补;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原始股参照执行。
推荐理由:公告明确了限售股转让所得按20%税率计税及未申报成本原值的预扣与清算规则,持有或转让限售股的个人可据此判断申报义务。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2026年第25号公告,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公告列举保险赔付、接受捐赠、合同未履行取得的违约金、无偿提供服务等六类情形不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进项税额可按规定抵扣;境外销售、有偿转让股权、股息红利、货物期货交易等四类情形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
推荐理由:公告逐项列明可抵扣与不得抵扣的非应税交易情形,并明确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便于判断进项税额处理。
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发布2026年第26号公告,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公告实施后上市公司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未申报限售股成本原值的,证券机构按转让收入全额、20%税率预扣预缴;实施前已办理初始登记且未申报成本原值的,可按转让收入的15%核定成本原值及合理税费。
推荐理由:公告明确了限售股转让所得按20%税率计税及未申报成本原值的预扣与清算规则,持有或拟转让限售股的个人可据此判断申报义务。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示2026年第二十三批申领病残津贴人员名单,共39人资格审核已通过,公示期为2026年8月28日至9月3日。依据人社部发〔2024〕72号文件,名单人员均经劳动能力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通过“12333”热线反映。
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告,规范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公告实施后上市公司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未申报限售股成本原值的,证券机构按转让收入全额适用20%税率预扣预缴;实施前已办理初始登记且未申报成本原值的,可按转让收入的15%核定成本原值及合理税费。
推荐理由:公告明确了限售股转让所得按20%税率计税及未申报成本原值的核定与清算规则,持股个人和上市公司可据此判断预扣预缴与清算申报义务。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2026年第25号,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公告列举保险赔付、接受捐赠、合同未履行取得的违约金等六类情形对应的进项税额可按规定抵扣,境内应税交易之外的销售、有偿转让股权、持有股权取得的股息红利、货物期货交易等四类情形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推荐理由:公告逐项列明可抵扣与不得抵扣的非应税交易情形,并明确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可据此判断进项税额处理。
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告,规范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限售股范围包括财税〔2009〕167号第二条规定的限售股及解禁日后孳生且在本公告实施后办理股权登记的送、转股。
推荐理由:公告明确了限售股转让所得按20%税率预扣预缴及次年6月30日前清算申报的办理要求,持有或转让限售股的个人可据此判断申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