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申报备案的公示
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评估结果予以公示,评估通过、同意备案,主管部门为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2026年9月3日公告发布之日起算,意见须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该中心提出。
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评估结果予以公示,评估通过、同意备案,主管部门为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2026年9月3日公告发布之日起算,意见须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该中心提出。
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并公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告日期为2026年9月3日。办法全文以附件形式发布,另有关联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有关申报事项的公告》。
推荐理由:文件明确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的管理办法,相关单位可据此判断代扣代缴义务与申报要求。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印发《第十九批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沪知局保〔2026〕9号),依据《〈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沪知局规〔2024〕2号),结合商标权利人请求及商标在本市市场易被假冒侵权、确需重点保护的实际情况制定。通知要求各区知识产权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等单位建立和完善重点商标保护长效监管机制,保护商标权利人合法权利,优化本市营商环境。
商务部等9部门2026年8月19日发布促进航空保税维修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明确综合保税区内维修后产品内销以修理后货物实际报验状态照章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区外保税维修后产品内销按保税货物一线进口状态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并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2026年第27号,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外商投资企业支付时代扣代缴,并于支付所得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未扣缴的,外籍个人应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项同时废止。
推荐理由:公告明确外籍个人股息红利按20%税率缴税及扣缴申报期限,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涉及外商投资企业代扣代缴安排。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外商投资企业支付时代扣代缴,并于支付所得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未扣缴的,外籍个人应在取得所得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项同时废止。
推荐理由:公告明确外籍个人股息红利按20%税率缴税及代扣代缴、自行申报期限,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2026年第27号,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外商投资企业支付时代扣代缴,并于支付所得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未扣缴的,外籍个人应在取得所得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项同时废止。
推荐理由:公告明确外籍个人股息红利按20%税率征税及扣缴、自行申报期限,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外商投资企业支付时应代扣代缴税款,并于支付所得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未扣缴的,外籍个人应在取得所得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项同时废止。
推荐理由:公告明确外籍个人股息红利按20%税率缴税及扣缴申报时限,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涉及外商投资企业代扣代缴安排。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2026年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创建对象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6年9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名单经自愿申报、省级知识产权局推荐、综合评审等程序形成,异议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反映,单位需加盖公章、个人需签署真实姓名并提供联系电话。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就2026年数据安全溯源平台(三期)建设项目进行采购,最高限价28.0668万元,采购数量1项,服务期限12个月内。报名时间为2026年9月1日9:00至9月7日17:00,需寄送纸质材料并加盖公章,正本1套、副本5套。本项目不允许分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采购结果通过评审方式确定。
财政部、教育部修订印发《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文号为财教〔2026〕156号,要求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遵照执行。此次修订旨在规范和加强该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商务部等9部门联合发布促进航空保税维修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明确航空维修企业开展清单内保税维修业务不受区域范围限制,鼓励新增企业优先向综合保税区布局。综合保税区内维修后产品内销按修理后实际报验状态照章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区外则按保税货物一线进口状态补缴。维修企业提供对外修理修配服务可按规定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外商投资企业支付时应代扣代缴,并于支付所得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未扣缴的,外籍个人应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项同时废止。
推荐理由:公告明确外籍个人股息红利按20%税率缴税及代扣代缴、自行补缴的时限,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于9月1日就《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9月30日,公众可通过税务总局网站或邮寄信函提出意见建议。《征求意见稿》与新《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衔接,将原12章调整为10章,共132条,其中承继26条、修改74条、新增32条,厘清受理边界并扩大和解调解适用范围。
广东省税务部门自今年3月启动“春雨润苗”专项行动,面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初创经营主体推出精准服务,累计开展税费政策培训辅导2836场,覆盖经营主体19.05万户。税务部门联合市场监管等部门推动“个转企”联办快办,跨部门联办业务平均办理时长压减55%,申请材料精简超40%。今年以来,全省超12.7万户小微经营主体凭借良好纳税缴费信用实现“以信换贷”,融资规模超973亿元。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通知,对实木地板、计算机用液晶显示器等49个深圳标准认证目录及对应评价细则予以废止。企业申报认证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标准认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公告分列进项税额可抵扣与不得抵扣的非应税交易情形,并明确农产品销售发票、技工学校等免税口径、第一道门票收入、资产重组金融商品买入价、放弃优惠备案及折扣额开票等规定;2026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执行,财税〔2007〕127号第一条等文件同时废止。
推荐理由:公告逐项列明可抵扣与不得抵扣的非应税交易情形,并明确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可据此核对进项税额处理。
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告,规范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个人转让限售股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上市公司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未申报成本原值的,证券机构按转让收入全额预扣预缴,已办理初始登记且未申报的按转让收入15%核定成本原值及合理税费。纳税人应在转让限售股次年6月30日前办理清算申报,多退少补;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原始股参照执行。
推荐理由:公告明确了限售股转让所得按20%税率计税及未申报成本原值的预扣与清算规则,持有或转让限售股的个人可据此判断申报义务。
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完成第二批国(境)外职业技能比照认定目录评估,评审通过的职业(工种)目录自2026年8月31日起公示5个工作日。目录涵盖英国TQUK、培生、海菲尔德及德国TÜV莱茵学院等机构证书,对应家政服务员、保育师、养老护理员、西式烹调师、焊工等职业(工种)及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该中心提出。
自2022年广东省部署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以来,广东省税务部门在落实税费政策、开展涉税辅导、服务产业链协同等方面持续发力,支持县域特色产业差异化发展。四会市税务部门依托"税务+镇街"网格化管理机制为新能源汽车产业链提供全周期涉税服务,阳东区税务部门对风电企业实施集中管理并建立绿能企业成长档案,梅县税务部门到果园开展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等合规辅导。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申请、材料审核、专家评审、综合评估等程序,拟认定11家单位为2026年度深圳市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点,公示截止日期为2026年9月4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或邮件形式向该局反映,来件须注明"2026年度深圳市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点认定名单公示"。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2026年第25号公告,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公告列举保险赔付、接受捐赠、合同未履行取得的违约金、无偿提供服务等六类情形不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进项税额可按规定抵扣;境外销售、有偿转让股权、股息红利、货物期货交易等四类情形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
推荐理由:公告逐项列明可抵扣与不得抵扣的非应税交易情形,并明确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便于判断进项税额处理。
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发布2026年第26号公告,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公告实施后上市公司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未申报限售股成本原值的,证券机构按转让收入全额、20%税率预扣预缴;实施前已办理初始登记且未申报成本原值的,可按转让收入的15%核定成本原值及合理税费。
推荐理由:公告明确了限售股转让所得按20%税率计税及未申报成本原值的预扣与清算规则,持有或拟转让限售股的个人可据此判断申报义务。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示2026年第二十三批申领病残津贴人员名单,共39人资格审核已通过,公示期为2026年8月28日至9月3日。依据人社部发〔2024〕72号文件,名单人员均经劳动能力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通过“12333”热线反映。
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告,规范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公告实施后上市公司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未申报限售股成本原值的,证券机构按转让收入全额适用20%税率预扣预缴;实施前已办理初始登记且未申报成本原值的,可按转让收入的15%核定成本原值及合理税费。
推荐理由:公告明确了限售股转让所得按20%税率计税及未申报成本原值的核定与清算规则,持股个人和上市公司可据此判断预扣预缴与清算申报义务。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2026年第25号,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公告列举保险赔付、接受捐赠、合同未履行取得的违约金等六类情形对应的进项税额可按规定抵扣,境内应税交易之外的销售、有偿转让股权、持有股权取得的股息红利、货物期货交易等四类情形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推荐理由:公告逐项列明可抵扣与不得抵扣的非应税交易情形,并明确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可据此判断进项税额处理。
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告,规范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限售股范围包括财税〔2009〕167号第二条规定的限售股及解禁日后孳生且在本公告实施后办理股权登记的送、转股。
推荐理由:公告明确了限售股转让所得按20%税率预扣预缴及次年6月30日前清算申报的办理要求,持有或转让限售股的个人可据此判断申报义务。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面向全市制造业企业、行业协会、科研院所及专业服务机构公开征集计量、检测、认证需求及意见建议,征集结果将纳入产业计量“需求清单”和“揭榜挂帅”攻关项目储备。
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财会〔2026〕12号),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及金融企业等涉及公共利益相关实体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投保额度由5000万元上调至1亿元,主险累计赔偿限额按"100万元×合伙人人数、10000万元两者取较高"执行;其他业务投保额度要求不变。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新增第二条,明确注册会计师行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截至2025年底,行业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率已达97.1%,1万余家事务所完成“党建入章”。行业现有10万余名执业注册会计师、40余万名从业人员,每年服务企事业单位超过420万家。
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财会〔2026〕12号),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原《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财会〔2015〕13号)同时废止。
推荐理由:文件明确了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的投保限额、报备时限与施行日期,事务所可据此判断是否需调整投保安排。
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告2026年第26号,明确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上市公司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须申报限售股成本原值及中介机构鉴证报告,未申报的按转让收入全额预扣预缴;公告实施前已登记未申报的,可按转让收入15%核定成本原值及合理税费。
推荐理由:公告明确了限售股转让所得按20%税率计税及成本原值申报要求,纳税人需在次年6月30日前办理清算申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示申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人员名单,公示时间为2026年8月28日至2026年9月3日,涉及浦东、黄浦、徐汇等区共44人,特殊工种类别包括高空特繁、井下高温、有毒有害。如有异议可通过“12333”热线电话反映。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国知发服函字〔2026〕103号,同意北京亦庄科技创新有限公司等100家单位作为第二期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正式运行,第二期第一批和第二批筹建机构已完成筹建工作。各有关省级知识产权局须按国知发服字〔2026〕20号要求加强TISC管理,健全工作机制,常态化开展服务成效分析,持续提升服务效能。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公告列举保险赔付、接受捐赠、合同未履行取得的违约金、无偿提供服务等六类不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的情形,对应的进项税额可按规定抵扣;同时明确销售货物服务不属于境内应税交易、有偿转让股权、持有股权取得的股息红利、货物期货交易等四类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
推荐理由:公告逐项列明可抵扣与不得抵扣的非应税交易情形,并明确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便于判断客户进项税额处理。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公告列举六类不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的情形,包括获得保险赔付、接受捐赠、合同未履行取得的违约金、无偿提供服务等,对应进项税额可按规定抵扣;同时列举四类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的情形,包括境外发生应税交易、有偿转让股权、股息红利、货物期货交易等。
推荐理由:公告逐项列明可抵扣与不得抵扣的非应税交易情形,并明确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涉及进项税额抵扣判断的纳税人可据此核对。
受台风"紫檀"影响,崇左市税务系统市县两级税务局党委统筹开展前置防御、抢险救援、群众帮扶和灾后清淤,宁明县税务局50名干部转移票证设备,龙州县税务局69名党员组成先锋队参与清淤。崇左市税务局同步梳理国家支持防汛救灾各项税费优惠政策,通过微信公众号推送,并开设"受灾涉税诉求通道",方便受灾市场主体反馈咨询涉税疑难问题。
财政部印发财预〔2026〕67号通知,在《2026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基础上制定《202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自2027年1月1日起实施,要求各有关部门和各地财政部门在预算收支管理中执行。通知随附2027年科目调整方案及修订前后对照表。
深圳税务持续优化跨境税收服务,2026年上半年已办理出口退税790.7亿元,同比增长13.9%,一、二类出口企业平均办理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2025年全市离境退税商品销售额同比增长3倍,办理离境退税6.8万笔,退税商店扩展至超2500家。深圳税务还依托“税路通·圳行动”品牌和APEC会议契机,试点推出高端酒店离境退税和电商平台线上退税两项创新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失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推进参保扩面、合理确定保障水平、优化申领服务并加强基金风险防控。
推荐理由:文件对失业保险参保扩面、待遇发放、申领流程和基金风险防控提出具体要求,涉及中小微企业和有雇工个体工商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