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会计司解读新注册会计师法:明确协会发展规划、人才建设与自律监督法定职责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新增一款,规定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加强行业发展规划和人才队伍建设,强化行业自律监督,为提升服务质量、拓展业务领域和创新技术应用提供支持。截至“十四五”期末,全国共有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11286家,从业人员40余万人,其中注册会计师10.6万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将系统推进“十五五”规划编制,着力推进行业规范化、标准化、品牌化、数智化、国际化发展。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新增一款,规定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加强行业发展规划和人才队伍建设,强化行业自律监督,为提升服务质量、拓展业务领域和创新技术应用提供支持。截至“十四五”期末,全国共有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11286家,从业人员40余万人,其中注册会计师10.6万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将系统推进“十五五”规划编制,着力推进行业规范化、标准化、品牌化、数智化、国际化发展。
财政部会计司就新修改的注册会计师法发布系列解读之四,明确对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实行"先证后照",并首次在法律层面调整证照关系。新法对上市公司审计等金融活动审计服务实施准入管理,同时强化注册会计师个人责任与事后惩处力度。下一步财政部将推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等配套制度修改,并联合有关部门做好执业许可与经营主体登记的衔接协调。
财政部办公厅以财办会〔2026〕32号函就《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会计数智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向各地财政厅(局)、有关部委等征求意见,反馈截止2026年10月20日,需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意见可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联系电话010-68554531、010-68553925,电子邮箱zhidusanchu@mof.gov.cn。
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39项企业会计准则和48项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标志着我国正式建立与国际趋同的会计审计准则体系。二十年来财政部修订出台会计审计准则及配套制度110多项,目前已建成由1项基本准则、42项具体准则、20项准则解释构成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和由52项业务技术准则、2项质量管理准则、6项职业道德规范构成的审计准则体系。
财政部办公厅起草《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2号(征求意见稿)》,以财办会〔2026〕31号函请各地财政厅(局)、有关部委及单位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26年10月11日前将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反馈材料需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财政部办公厅发布财办会〔2026〕30号函,就《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1号(征求意见稿)》组织征求意见,反馈截止2026年10月11日,意见材料需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反馈可联系财政部会计司沈玉凯,电话010-68553014,邮箱zhiduerchu@mof.gov.cn。
财政部、应急管理部印发《紧急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26〕12号),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下的采购活动。办法明确紧急采购以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竞争性采购方式为主,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项目改用其他方式无须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财政部门批准,采购结果公告最晚应在紧急情况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发布。
新修改的注册会计师法首次将"诚信"作为执业原则写入法律,新增第七条并修改原第六条为第八条,明确国家支持行业加强诚信建设、提高审计质量,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须坚持诚信、客观、独立、公正。该法将于2027年1月1日正式施行。
财政部、教育部修订印发《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文号为财教〔2026〕156号,要求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遵照执行。此次修订旨在规范和加强该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财会〔2026〕12号),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及金融企业等涉及公共利益相关实体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投保额度由5000万元上调至1亿元,主险累计赔偿限额按"100万元×合伙人人数、10000万元两者取较高"执行;其他业务投保额度要求不变。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新增第二条,明确注册会计师行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截至2025年底,行业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率已达97.1%,1万余家事务所完成“党建入章”。行业现有10万余名执业注册会计师、40余万名从业人员,每年服务企事业单位超过420万家。
2026年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注册会计师法的决定,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系列解读之一。修法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由先照后证调整为先证后照,新增上市公司审计准入管理,违规出具报告罚款上限由违法所得5倍提高至10倍,故意出具虚假报告被追究刑责者终身禁业,并新增监督管理一章,明确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档案应存放在中国境内。
推荐理由:新注册会计师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由先照后证改为先证后照,客户需据此调整设立与审计业务安排。
财政部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26〕11号),聚焦列示与披露优化,不涉及会计确认和计量要求调整。核心修订包括将利润表当期损益划分为经营、投资、筹资、所得税费用、终止经营五个类别并新增经营利润等合计项目,引入管理层业绩指标披露要求,明确财务信息汇总与分解原则,并完善重要性定义。
推荐理由:新列报准则按境内外上市与非上市企业分三档施行,会计人员可据此判断客户适用哪一档时间并提前准备。
财政部印发财会〔2026〕11号,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在境内外同时上市及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27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9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30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
推荐理由:文件明确了不同上市与执行主体的分档生效时间,企业可据此判断何时调整财务报表列报。
财政部办公厅印发财办会〔2026〕21号函,就《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8号(征求意见稿)》组织征求意见,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等单位于2026年8月31日前将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反馈材料需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相关方面也可提出意见。
财政部组织形成《2025年度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情况分析报告》,汇总2025年度准则实施情况和典型问题,并针对准则规定作出分析和正确做法讲解。报告指出2025年准则在全国范围内平稳实施,但仍有企业存在理解掌握不到位、会计判断和会计处理有偏差、信息披露不充分等问题。企业应对照报告检视并纠正类似会计处理错误,会计师事务所应将报告反映的问题列入审计工作关注重点。
推荐理由:报告汇总了2025年度企业会计准则实施中的典型问题与正确做法,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可据此对照检视会计处理偏差。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发布2026年二季度12366热线热点问答,涵盖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三类共24条问题。个人所得税方面明确,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且为唯一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未提供完整房屋原值凭证的按住房转让收入1%-3%幅度内核定征税。
财政部印发财会〔2026〕9号《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804号——财务共享服务》,供各单位开展管理会计工作时参照执行。该指引适用于集约化需求强、具有财务共享服务意愿和能力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规范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的建设与运营,涵盖费用报销、应收应付管理、会计核算、资金和资产管理、税务管理、会计档案管理等基本服务,并明确数智化建设要求。指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财政部于2026年6月4日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就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评估、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的会计处理及相关披露作出规定。解释要求企业首次执行时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进行追溯调整,累积影响数调整2026年1月1日留存收益,无需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发布财农〔2026〕3号补充通知,明确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自2026年起由两部门共同管理,政策内容与资金测算分配办法总体保持稳定。通知将原办法中材料备案部门由财政部改为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相关条款中"财政部门"修改为"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并完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印发《关于开展2025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和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6〕2号),将内部控制评价融入报告编报工作。2025年度单位内部控制报告填报文本从16处减至5处,填报指标从203个减至90个;县级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乡镇(街道)等基层单位可暂不开展本年度内部控制评价,仅编报内部控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