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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答复省人大代表建议,明确善意取得虚开发票不加收滞纳金
税局答复:交易真实且无偷税故意的善意受票方,不得违规加收滞纳金
AI 导读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以辽税函〔2026〕211号答复省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456009号建议,明确对货物交易真实、交易与发票内容一致、资金结算路径合规、发票来源具有被动性且已尽一般商事审查义务、无偷税骗税主观故意的受票方,坚决纠正违规加收滞纳金、过度追责等不当执法行为。
推荐理由
辽宁省税务局以辽税函〔2026〕211号答复明确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认定要件与不加收滞纳金口径,受票方可据此判断自身举证与应对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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