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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 · 华税·· 17 天前精选重要度93

南通中院二审改判:豆粕不属农产品不得加计扣除,滞纳金自纳税评估通知期限届满次日起算

司法裁判:加收滞纳金应当考虑纳税人的主观过错

AI 导读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4)苏06行终522号判决中认定,企业购进的低温食用豆粕不属于农产品,不适用农产品加计扣除政策,追缴2017年至2021年已加计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2103082.04元及相应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推荐理由

通过南通中院判决梳理豆粕加计扣除争议与滞纳金起算规则,可供处理农产品进项与滞纳金争议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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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公众号 · 华税 · mp.weixin.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