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公告2026年第28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公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办法全文见公告附件,公告落款日期为2026年9月3日。
推荐理由:公告明确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的管理办法,相关单位可据此判断自身扣缴义务的适用范围。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公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办法全文见公告附件,公告落款日期为2026年9月3日。
推荐理由:公告明确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的管理办法,相关单位可据此判断自身扣缴义务的适用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9号),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该申报表依据增值税法、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6年第28号公告制定,随公告附填报说明和申报表文件供下载。
推荐理由:公告公布了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填报说明,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扣缴单位可据此准备申报资料。
针对商家以“小票超过两个月”为由拒开发票,税务部门明确该行为既不合理也不符合税法规定,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未对消费者索要发票设置任何固定期限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商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开。消费者可保留购物小票、沟通记录等凭证,通过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电子税务局等渠道投诉举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公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公告落款日期为2026年9月3日。
推荐理由:公告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涉及代扣代缴义务的境内单位可据此了解适用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2026年第28号公告,制定并公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公告同时发布申报表填报说明,供境内单位办理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时使用。
推荐理由:公告公布了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申报表和填报说明,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相关扣缴单位可据此准备申报。
农业农村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林草局公布《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第一批)》,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公告第680号同日停止执行。该清单依据财关税〔2026〕18号制定,涉及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事项。
农业农村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林草局公布《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第一批)》,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公告第680号同日停止执行。该清单依据财关税〔2026〕18号制定,随公告发布附件列明具体商品范围。
推荐理由:公告公布了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第一批,相关进口企业可据此核对适用商品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针对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咨询长期占12366热线总咨询量6%以上、月均超1万通的问题,通过立体化辅导和智能分流将治理重心从“接听解答”前移至“主动引导”。
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并公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告日期为2026年9月3日。办法全文以附件形式发布,另有关联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有关申报事项的公告》。
推荐理由:文件明确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的管理办法,相关单位可据此判断代扣代缴义务与申报要求。
商务部等9部门2026年8月19日发布促进航空保税维修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明确综合保税区内维修后产品内销以修理后货物实际报验状态照章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区外保税维修后产品内销按保税货物一线进口状态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并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2026年第27号,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外商投资企业支付时代扣代缴,并于支付所得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未扣缴的,外籍个人应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项同时废止。
推荐理由:公告明确外籍个人股息红利按20%税率缴税及扣缴申报期限,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涉及外商投资企业代扣代缴安排。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外商投资企业支付时代扣代缴,并于支付所得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未扣缴的,外籍个人应在取得所得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项同时废止。
推荐理由:公告明确外籍个人股息红利按20%税率缴税及代扣代缴、自行申报期限,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2026年第27号,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外商投资企业支付时代扣代缴,并于支付所得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未扣缴的,外籍个人应在取得所得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项同时废止。
推荐理由:公告明确外籍个人股息红利按20%税率征税及扣缴、自行申报期限,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外商投资企业支付时应代扣代缴税款,并于支付所得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未扣缴的,外籍个人应在取得所得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项同时废止。
推荐理由:公告明确外籍个人股息红利按20%税率缴税及扣缴申报时限,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涉及外商投资企业代扣代缴安排。
商务部等9部门联合发布促进航空保税维修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明确航空维修企业开展清单内保税维修业务不受区域范围限制,鼓励新增企业优先向综合保税区布局。综合保税区内维修后产品内销按修理后实际报验状态照章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区外则按保税货物一线进口状态补缴。维修企业提供对外修理修配服务可按规定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外商投资企业支付时应代扣代缴,并于支付所得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未扣缴的,外籍个人应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项同时废止。
推荐理由:公告明确外籍个人股息红利按20%税率缴税及代扣代缴、自行补缴的时限,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于9月1日就《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9月30日,公众可通过税务总局网站或邮寄信函提出意见建议。《征求意见稿》与新《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衔接,将原12章调整为10章,共132条,其中承继26条、修改74条、新增32条,厘清受理边界并扩大和解调解适用范围。
广东省税务部门自今年3月启动“春雨润苗”专项行动,面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初创经营主体推出精准服务,累计开展税费政策培训辅导2836场,覆盖经营主体19.05万户。税务部门联合市场监管等部门推动“个转企”联办快办,跨部门联办业务平均办理时长压减55%,申请材料精简超40%。今年以来,全省超12.7万户小微经营主体凭借良好纳税缴费信用实现“以信换贷”,融资规模超973亿元。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公告分列进项税额可抵扣与不得抵扣的非应税交易情形,并明确农产品销售发票、技工学校等免税口径、第一道门票收入、资产重组金融商品买入价、放弃优惠备案及折扣额开票等规定;2026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执行,财税〔2007〕127号第一条等文件同时废止。
推荐理由:公告逐项列明可抵扣与不得抵扣的非应税交易情形,并明确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可据此核对进项税额处理。
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告,规范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个人转让限售股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上市公司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未申报成本原值的,证券机构按转让收入全额预扣预缴,已办理初始登记且未申报的按转让收入15%核定成本原值及合理税费。纳税人应在转让限售股次年6月30日前办理清算申报,多退少补;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原始股参照执行。
推荐理由:公告明确了限售股转让所得按20%税率计税及未申报成本原值的预扣与清算规则,持有或转让限售股的个人可据此判断申报义务。
自2022年广东省部署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以来,广东省税务部门在落实税费政策、开展涉税辅导、服务产业链协同等方面持续发力,支持县域特色产业差异化发展。四会市税务部门依托"税务+镇街"网格化管理机制为新能源汽车产业链提供全周期涉税服务,阳东区税务部门对风电企业实施集中管理并建立绿能企业成长档案,梅县税务部门到果园开展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等合规辅导。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2026年第25号公告,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公告列举保险赔付、接受捐赠、合同未履行取得的违约金、无偿提供服务等六类情形不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进项税额可按规定抵扣;境外销售、有偿转让股权、股息红利、货物期货交易等四类情形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
推荐理由:公告逐项列明可抵扣与不得抵扣的非应税交易情形,并明确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便于判断进项税额处理。
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发布2026年第26号公告,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公告实施后上市公司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未申报限售股成本原值的,证券机构按转让收入全额、20%税率预扣预缴;实施前已办理初始登记且未申报成本原值的,可按转让收入的15%核定成本原值及合理税费。
推荐理由:公告明确了限售股转让所得按20%税率计税及未申报成本原值的预扣与清算规则,持有或拟转让限售股的个人可据此判断申报义务。
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告,规范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公告实施后上市公司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未申报限售股成本原值的,证券机构按转让收入全额适用20%税率预扣预缴;实施前已办理初始登记且未申报成本原值的,可按转让收入的15%核定成本原值及合理税费。
推荐理由:公告明确了限售股转让所得按20%税率计税及未申报成本原值的核定与清算规则,持股个人和上市公司可据此判断预扣预缴与清算申报义务。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2026年第25号,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公告列举保险赔付、接受捐赠、合同未履行取得的违约金等六类情形对应的进项税额可按规定抵扣,境内应税交易之外的销售、有偿转让股权、持有股权取得的股息红利、货物期货交易等四类情形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推荐理由:公告逐项列明可抵扣与不得抵扣的非应税交易情形,并明确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可据此判断进项税额处理。
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告,规范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限售股范围包括财税〔2009〕167号第二条规定的限售股及解禁日后孳生且在本公告实施后办理股权登记的送、转股。
推荐理由:公告明确了限售股转让所得按20%税率预扣预缴及次年6月30日前清算申报的办理要求,持有或转让限售股的个人可据此判断申报义务。
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告2026年第26号,明确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上市公司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须申报限售股成本原值及中介机构鉴证报告,未申报的按转让收入全额预扣预缴;公告实施前已登记未申报的,可按转让收入15%核定成本原值及合理税费。
推荐理由:公告明确了限售股转让所得按20%税率计税及成本原值申报要求,纳税人需在次年6月30日前办理清算申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公告列举保险赔付、接受捐赠、合同未履行取得的违约金、无偿提供服务等六类不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的情形,对应的进项税额可按规定抵扣;同时明确销售货物服务不属于境内应税交易、有偿转让股权、持有股权取得的股息红利、货物期货交易等四类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
推荐理由:公告逐项列明可抵扣与不得抵扣的非应税交易情形,并明确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便于判断客户进项税额处理。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公告列举六类不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的情形,包括获得保险赔付、接受捐赠、合同未履行取得的违约金、无偿提供服务等,对应进项税额可按规定抵扣;同时列举四类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的情形,包括境外发生应税交易、有偿转让股权、股息红利、货物期货交易等。
推荐理由:公告逐项列明可抵扣与不得抵扣的非应税交易情形,并明确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涉及进项税额抵扣判断的纳税人可据此核对。
深圳税务持续优化跨境税收服务,2026年上半年已办理出口退税790.7亿元,同比增长13.9%,一、二类出口企业平均办理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2025年全市离境退税商品销售额同比增长3倍,办理离境退税6.8万笔,退税商店扩展至超2500家。深圳税务还依托“税路通·圳行动”品牌和APEC会议契机,试点推出高端酒店离境退税和电商平台线上退税两项创新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失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推进参保扩面、合理确定保障水平、优化申领服务并加强基金风险防控。
推荐理由:文件对失业保险参保扩面、待遇发放、申领流程和基金风险防控提出具体要求,涉及中小微企业和有雇工个体工商户。
农业农村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林草局公布《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第一批)》,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原公告第680号同日停止执行。该清单依据财关税〔2026〕18号制定,随公告发布附件列明免征增值税的进口种子种源商品。
农业农村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林草局公布《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第一批)》,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原公告第680号同日停止执行。该清单依据财关税〔2026〕18号制定,附件列明可免征增值税的进口种子种源商品范围。
今年上半年,上海市现行支持科技创新主要政策和制造业发展政策合计减税降费及退税超1400亿元。其中,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等政策减税降费超530亿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减税降费超730亿元,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政策减税约170亿元。
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在中国,该协定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构成常设机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的限制税率分别为5%(符合持股条件)、10%和10%。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7号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该协定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中挪双方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文本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失效废止的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对144件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其中全文废止136件、部分内容废止8件。
推荐理由:增值税法施行后的文件清理结果,涉及144件规范性文件的废止范围,可据此核对客户在用的旧文件是否已失效。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联合发布通知,部署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执行。
推荐理由:明确了2026年度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的申报条件、申报时间与政策享受时限,制造业企业可据此判断是否符合加计抵减资格。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联合发布通知,部署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执行。
推荐理由:明确了2026年度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的申报条件、时间节点与享受时限,相关制造业企业可据此判断是否符合条件并安排申报。
商务部等9部门联合发布促进航空保税维修高质量发展意见,明确航空维修企业开展清单内保税维修业务不受区域范围限制,鼓励新增企业优先布局综合保税区。维修后产品不复运出境转内销的,凭适航证明办理内销手续,区内按修理后实际报验状态、区外按一线进口状态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企业提供保税维修等对外修理修配服务可按规定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