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留抵退税新政实施一周年:累计办理留抵退税2818亿元
增值税留抵退税新政实施一年来,全国累计办理留抵退税2818亿元,制造、科研、软件、生态4个重点行业累计享受2120亿元,同比增长10.4%,占比升至75.2%。2025年8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自去年9月起对上述4个行业实行按月全额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并调整部分行业退税比例和条件。
增值税留抵退税新政实施一年来,全国累计办理留抵退税2818亿元,制造、科研、软件、生态4个重点行业累计享受2120亿元,同比增长10.4%,占比升至75.2%。2025年8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自去年9月起对上述4个行业实行按月全额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并调整部分行业退税比例和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联合发布通知,明确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事项,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执行。
推荐理由:明确了2026年度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的申报条件、时间窗口与政策享受时限,相关企业可据此判断是否符合条件并安排申请。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公告,明确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的管理要求。当前仅可获取公告标题,具体条款、适用范围与施行时间以原文为准。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公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办法全文见公告附件《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pdf》,公告落款日期为2026年9月3日。
推荐理由:公告公布了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的管理办法,涉及代扣代缴义务的境内单位可据此了解适用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有关申报事项的公告》,并同步发布该公告的解读。公告具体条款、适用情形与施行时间以原文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有关申报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9号),就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的申报事项作出规定。该公告由贵州省税务局网站转发,具体申报口径以公告正文为准。
推荐理由:公告明确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的申报事项,扣缴义务人可据此核对申报口径。
国家税务总局就《关于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有关申报事项的公告》作出解读,明确税务总局制定并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和填报说明,与《扣缴办法》(2026年第28号)同步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推荐理由:解读说明了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的填报口径,自2026年11月1日起与扣缴办法同步施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公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办法全文见公告附件,公告落款日期为2026年9月3日。
推荐理由:公告明确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的管理办法,相关单位可据此判断自身扣缴义务的适用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9号),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该申报表依据增值税法、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6年第28号公告制定,随公告附填报说明和申报表文件供下载。
推荐理由:公告公布了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填报说明,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扣缴单位可据此准备申报资料。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公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公告落款日期为2026年9月3日。
推荐理由:公告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涉及代扣代缴义务的境内单位可据此了解适用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2026年第28号公告,制定并公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公告同时发布申报表填报说明,供境内单位办理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时使用。
推荐理由:公告公布了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申报表和填报说明,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相关扣缴单位可据此准备申报。
农业农村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林草局公布《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第一批)》,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公告第680号同日停止执行。该清单依据财关税〔2026〕18号制定,涉及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事项。
农业农村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林草局公布《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第一批)》,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公告第680号同日停止执行。该清单依据财关税〔2026〕18号制定,随公告发布附件列明具体商品范围。
推荐理由:公告公布了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第一批,相关进口企业可据此核对适用商品范围。
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并公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告日期为2026年9月3日。办法全文以附件形式发布,另有关联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有关申报事项的公告》。
推荐理由:文件明确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的管理办法,相关单位可据此判断代扣代缴义务与申报要求。
商务部等9部门2026年8月19日发布促进航空保税维修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明确综合保税区内维修后产品内销以修理后货物实际报验状态照章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区外保税维修后产品内销按保税货物一线进口状态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并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商务部等9部门联合发布促进航空保税维修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明确航空维修企业开展清单内保税维修业务不受区域范围限制,鼓励新增企业优先向综合保税区布局。综合保税区内维修后产品内销按修理后实际报验状态照章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区外则按保税货物一线进口状态补缴。维修企业提供对外修理修配服务可按规定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公告分列进项税额可抵扣与不得抵扣的非应税交易情形,并明确农产品销售发票、技工学校等免税口径、第一道门票收入、资产重组金融商品买入价、放弃优惠备案及折扣额开票等规定;2026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执行,财税〔2007〕127号第一条等文件同时废止。
推荐理由:公告逐项列明可抵扣与不得抵扣的非应税交易情形,并明确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可据此核对进项税额处理。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2026年第25号公告,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公告列举保险赔付、接受捐赠、合同未履行取得的违约金、无偿提供服务等六类情形不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进项税额可按规定抵扣;境外销售、有偿转让股权、股息红利、货物期货交易等四类情形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
推荐理由:公告逐项列明可抵扣与不得抵扣的非应税交易情形,并明确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便于判断进项税额处理。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2026年第25号,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公告列举保险赔付、接受捐赠、合同未履行取得的违约金等六类情形对应的进项税额可按规定抵扣,境内应税交易之外的销售、有偿转让股权、持有股权取得的股息红利、货物期货交易等四类情形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推荐理由:公告逐项列明可抵扣与不得抵扣的非应税交易情形,并明确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可据此判断进项税额处理。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公告列举保险赔付、接受捐赠、合同未履行取得的违约金、无偿提供服务等六类不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的情形,对应的进项税额可按规定抵扣;同时明确销售货物服务不属于境内应税交易、有偿转让股权、持有股权取得的股息红利、货物期货交易等四类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
推荐理由:公告逐项列明可抵扣与不得抵扣的非应税交易情形,并明确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便于判断客户进项税额处理。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公告列举六类不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的情形,包括获得保险赔付、接受捐赠、合同未履行取得的违约金、无偿提供服务等,对应进项税额可按规定抵扣;同时列举四类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的情形,包括境外发生应税交易、有偿转让股权、股息红利、货物期货交易等。
推荐理由:公告逐项列明可抵扣与不得抵扣的非应税交易情形,并明确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涉及进项税额抵扣判断的纳税人可据此核对。
农业农村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林草局公布《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第一批)》,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原公告第680号同日停止执行。该清单依据财关税〔2026〕18号制定,随公告发布附件列明免征增值税的进口种子种源商品。
农业农村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林草局公布《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第一批)》,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原公告第680号同日停止执行。该清单依据财关税〔2026〕18号制定,附件列明可免征增值税的进口种子种源商品范围。
今年上半年,上海市现行支持科技创新主要政策和制造业发展政策合计减税降费及退税超1400亿元。其中,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等政策减税降费超530亿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减税降费超730亿元,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政策减税约170亿元。
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失效废止的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对144件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其中全文废止136件、部分内容废止8件。
推荐理由:增值税法施行后的文件清理结果,涉及144件规范性文件的废止范围,可据此核对客户在用的旧文件是否已失效。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联合发布通知,部署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执行。
推荐理由:明确了2026年度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的申报条件、申报时间与政策享受时限,制造业企业可据此判断是否符合加计抵减资格。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联合发布通知,部署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执行。
推荐理由:明确了2026年度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的申报条件、时间节点与享受时限,相关制造业企业可据此判断是否符合条件并安排申报。
商务部等9部门联合发布促进航空保税维修高质量发展意见,明确航空维修企业开展清单内保税维修业务不受区域范围限制,鼓励新增企业优先布局综合保税区。维修后产品不复运出境转内销的,凭适航证明办理内销手续,区内按修理后实际报验状态、区外按一线进口状态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企业提供保税维修等对外修理修配服务可按规定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商务部等9部门2026年8月19日发布促进航空保税维修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明确航空维修企业开展清单内保税维修业务不受区域范围限制。综合保税区内维修后产品内销,按修理后货物实际报验状态照章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区外则按保税货物一线进口状态补缴。维修企业提供对外修理修配服务,可按规定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2026年第1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等规定清理相关税务规范性文件,公布《失效废止的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告日期为2026年8月10日。纳税人可据此核对现行办税依据是否仍有效。
推荐理由: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涉及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衔接,读者可据此核对现行办税依据是否仍有效。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税〔2026〕48号,明确对长春2027年第33届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执委会免征多项增值税、印花税,并对规定进口消耗品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自2026年5月31日起实施,执行至2029年1月31日。
贵州省税务局答复,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季度销售额30万元达到增值税起征点,需在项目地预缴增值税。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2026年第10号,2026年1月1日起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当期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预收款合计未达起征点的无需预缴,达到起征点的在2027年12月31日以前减按1%预征率预缴;按季计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
推荐理由:按季申报小规模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季度销售额30万元达到起征点需在项目地预缴,2027年底前减按1%预征率。
贵州省税务局明确,一般纳税人销售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情形,应按照销售货物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三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
推荐理由:从事机器设备销售并附带安装的一般纳税人,可据此确认按销售货物13%税率缴纳增值税的依据。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财关税〔2026〕24号,明确2026年至2030年举办的广交会,对每个展商展期内销售的免税额度内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展品类别和销售额度见附件。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财关税〔2026〕23号,对中蒙博览会、东北亚博览会、中俄博览会、中非博览会、东盟博览会、南亚博览会、青洽会·藏毯展区、中阿博览会、亚欧博览会,每个展商在展期内销售的免税额度内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推荐理由:文件列明九个中西部国际性展会的免税展品范围与额度,办展企业和参展商可据此判断进口展品是否免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财关税〔2026〕22号,对2026年至2027年举办的服贸会,每个展商展期内销售免税额度内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烟、酒、汽车及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不享受优惠,超类别或超额度展品照章征税。展商名单及展品清单由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事务中心向北京海关统一报送,每届展会结束后3个月内报送政策实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