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商务部修订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6〕137号)
财政部、商务部修订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6〕137号),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财建〔2023〕9号同时废止。办法明确服务业发展资金为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实施期限至2028年,主要用于支持现代商贸流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及促进消费,采取因素法、项目法或两者结合方式分配,支持方式包括财政补助、财政贴息、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等。
财政部、商务部修订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6〕137号),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财建〔2023〕9号同时废止。办法明确服务业发展资金为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实施期限至2028年,主要用于支持现代商贸流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及促进消费,采取因素法、项目法或两者结合方式分配,支持方式包括财政补助、财政贴息、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等。
广东地区(不含深圳)2025年度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显示,参评户数543万户,A级纳税人95.4万户,同比增长115.80%,占比由9.69%升至17.57%。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的《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优化了信用修复机制,广东税务部门依托大数据开展信用风险预警,全年帮助168.4万户企业修复信用问题。2025年通过“银税互动”助力24.65万户企业获贷款超2366.66亿元。
贵州省税务局明确,一般纳税人销售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情形,应按照销售货物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三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
推荐理由:从事机器设备销售并附带安装的一般纳税人,可据此确认按销售货物13%税率缴纳增值税的依据。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税委会公告2026年第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自2026年5月1日至2028年4月30日,对同中国建交的20个不属于最不发达国家的非洲国家实施零关税。国别清单及相关税目税率见附件。
推荐理由:公告明确零关税的适用国别、时间区间与税目范围,对非最不发达非洲国家有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可据此判断成本变化。
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文将河北省、江西省、湖北省、重庆市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自审自发"试点范围,自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试点地区须按国办发〔2024〕52号要求组织实施。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印发财建〔2026〕62号,决定支持新一轮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提升行动,自2026年起用3年左右时间集中支持30个左右城市(群)。奖补资金按东部、中部、西部地区40%、50%、60%的比例安排,实施第一年省内城市(群)上限5亿元、跨省联合城市群上限7亿元,总体分别不超过15亿元和20亿元。各省份每年1月底前申报,2026年为4月底前。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税委会公告2026年第4号,自2026年4月1日起对原产于刚果(布)的部分进口货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刚果共和国政府关于共同发展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早期收获的安排》实施协定税率。2026年相关税目税率见附件《2026年对刚果(布)实施的协定税率表》。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财关税〔2026〕24号,明确2026年至2030年举办的广交会,对每个展商展期内销售的免税额度内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展品类别和销售额度见附件。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财关税〔2026〕23号,对中蒙博览会、东北亚博览会、中俄博览会、中非博览会、东盟博览会、南亚博览会、青洽会·藏毯展区、中阿博览会、亚欧博览会,每个展商在展期内销售的免税额度内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推荐理由:文件列明九个中西部国际性展会的免税展品范围与额度,办展企业和参展商可据此判断进口展品是否免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财关税〔2026〕22号,对2026年至2027年举办的服贸会,每个展商展期内销售免税额度内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烟、酒、汽车及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不享受优惠,超类别或超额度展品照章征税。展商名单及展品清单由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事务中心向北京海关统一报送,每届展会结束后3个月内报送政策实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