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制定实施《202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26〕67号)
财政部印发财预〔2026〕67号通知,在《2026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基础上制定《202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自2027年1月1日起实施,要求各有关部门和各地财政部门在预算收支管理中执行。通知随附2027年科目调整方案及修订前后对照表。
财政部印发财预〔2026〕67号通知,在《2026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基础上制定《202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自2027年1月1日起实施,要求各有关部门和各地财政部门在预算收支管理中执行。通知随附2027年科目调整方案及修订前后对照表。
农业农村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林草局公布《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第一批)》,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原公告第680号同日停止执行。该清单依据财关税〔2026〕18号制定,随公告发布附件列明免征增值税的进口种子种源商品。
农业农村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林草局公布《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第一批)》,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原公告第680号同日停止执行。该清单依据财关税〔2026〕18号制定,附件列明可免征增值税的进口种子种源商品范围。
今年上半年,上海市现行支持科技创新主要政策和制造业发展政策合计减税降费及退税超1400亿元。其中,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等政策减税降费超530亿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减税降费超730亿元,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政策减税约170亿元。
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在中国,该协定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构成常设机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的限制税率分别为5%(符合持股条件)、10%和10%。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7号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该协定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中挪双方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文本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失效废止的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对144件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其中全文废止136件、部分内容废止8件。
推荐理由:增值税法施行后的文件清理结果,涉及144件规范性文件的废止范围,可据此核对客户在用的旧文件是否已失效。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发布财金〔2026〕71号,扩大财政金融协同促内需政策支持范围,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中小微民营企业新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纳入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范围,中央财政按本金给予年化1个百分点、期限不超过2年的贴息;信用卡专项分期、消费分期、预借现金分期等新发生业务纳入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贴息比例为年化1个百分点。
推荐理由:文件明确了贴息范围、经办机构与额度上限的调整,并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相关企业可据此判断贷款贴息申请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联合发布通知,部署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执行。
推荐理由:明确了2026年度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的申报条件、申报时间与政策享受时限,制造业企业可据此判断是否符合加计抵减资格。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联合发布通知,部署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执行。
推荐理由:明确了2026年度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的申报条件、时间节点与享受时限,相关制造业企业可据此判断是否符合条件并安排申报。
商务部等9部门联合发布促进航空保税维修高质量发展意见,明确航空维修企业开展清单内保税维修业务不受区域范围限制,鼓励新增企业优先布局综合保税区。维修后产品不复运出境转内销的,凭适航证明办理内销手续,区内按修理后实际报验状态、区外按一线进口状态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企业提供保税维修等对外修理修配服务可按规定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商务部等9部门2026年8月19日发布促进航空保税维修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明确航空维修企业开展清单内保税维修业务不受区域范围限制。综合保税区内维修后产品内销,按修理后货物实际报验状态照章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区外则按保税货物一线进口状态补缴。维修企业提供对外修理修配服务,可按规定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2026年第23号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推荐理由: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2026年至2028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可按规定在不超过5年内分期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中挪双方已完成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协定文本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2026年第1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等规定清理相关税务规范性文件,公布《失效废止的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告日期为2026年8月10日。纳税人可据此核对现行办税依据是否仍有效。
推荐理由: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涉及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衔接,读者可据此核对现行办税依据是否仍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该协定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中挪双方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文本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
推荐理由:中挪税收协定已生效并明确适用年度,涉及挪威跨境所得的纳税人可据此判断能否适用协定待遇。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发布2026年第4号通告,在全区范围内推行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服务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境外旅客在"即买即退"商店签订协议书并办理信用卡预授权后,可现场申领与退税款等额的人民币预付金,承诺购物开具退税申请单后28天内离境,同一旅客同日申请退税物品金额累计不得超过22万元。
针对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2026年第20号公告调整的电池消费税政策,税务总局制发公告明确相关征管事项。纳税人从生产企业购进、委托加工收回或进口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准予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原料已缴消费税,需建立《电池税款抵扣台账》,并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勾选确认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或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推荐理由:解读明确了电池消费税连续生产抵扣的凭证、台账与申报口径,电池及新能源车企可据此调整申报操作。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际运输涉税服务指引》,为跨境税收领域的首个行业类指引,面向国际运输相关涉税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电池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销售电池产品应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电池类编码开具发票;购进、委托加工收回或进口已税电池用于连续生产的。
推荐理由:公告明确电池消费税发票开具、原料已纳税额扣除凭证和台账要求,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电池生产企业可据此调整开票与申报资料。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推荐理由: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2026年至2028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可按规定在不超过5年内分期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交换损失不得分期确认。双方均为上述两类企业的,双方均可享受该政策;5年内转让所取得资产或注销的,须停止分期并就尚未确认所得一次性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就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解读,明确《贵州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第12号)和《贵州省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收信用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第33号)因制定依据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废止而失效。自2025年7月1日新办法施行后,贵州省辖区内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工作统一按新办法执行,公告出台前已作出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继续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电池消费税征收管理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销售电池产品应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电池类编码开具发票;购进、委托加工收回或进口已税电池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的,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勾选确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缴款书或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相关凭证开具日期应在2026年9月1日及以后,并建立《电池税款抵扣台账》备查。
推荐理由:公告明确了电池消费税发票开具编码、原料已纳税额扣除凭证和台账要求,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电池生产企业可据此调整开票与申报流程。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2026年第22号,调整部分能源资源行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对原按(89)国税地字第013号等文件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自2026年9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
推荐理由:公告明确能源资源行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范围与两阶段执行时间,相关企业可据此判断用地是否适用及何时恢复全额征收。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调整部分能源资源行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对按(89)国税地字第013号等文件规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自2026年9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
推荐理由:公告明确能源资源行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范围与两阶段执行时间,相关企业可据此判断用地是否符合免税条件。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对按(89)国税地字第013号等文件规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自2027年9月1日起全额征收并废止上述文件。
推荐理由:公告明确能源资源行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范围与两阶段执行时间,相关企业可据此判断用地是否符合免税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5号)作出解读,该公告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2026年第21号公告的配套征管文件。
推荐理由:解读明确了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确定规则、报送资料清单和5年分期缴税备案条件,涉及此类业务的纳税人可据此准备申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离岸信托设立、存续、终止清算等环节的个人所得税征税规定。居民个人将公司股权、股票及房产等财产装入离岸信托,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存续期间收益按财产转让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年计算缴纳,终止时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
推荐理由:离岸信托设立、存续、终止各环节的个税规则和申报期限已明确,涉及跨境资产配置的客户可据此判断申报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征管公告,自2026年7月24日发布之日起施行。居民个人应在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财产转让所得,非居民个人应在装入次月15日内申报;申报需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或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并附报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表、年度报告表等资料。存在信托终止或装入人死亡情形且缴税困难的,备案后可在5年内分期均匀缴纳税款。
推荐理由:公告明确了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期限与所需表单,涉及离岸信托安排的纳税人可据此判断申报义务。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2026年第21号公告,明确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及通过离岸信托取得收益,按财产转让所得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居民个人装入财产应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存续期间收益无论是否分配均按年申报;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应缴未缴税款,应在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不加收滞纳金。
推荐理由:公告明确了离岸信托装入、存续、终止各环节的计税规则和申报期限,涉及境外资产安排的个人可据此判断申报义务。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公告,自2026年7月24日发布之日起实施,明确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及通过离岸信托取得收益,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的所得,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推荐理由:公告明确了离岸信托装入、存续、终止各环节的个税申报口径与时间节点,涉及境外资产安排的个人可据此判断申报义务。
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文号为财税〔2026〕50号,经国务院同意,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贯彻执行。该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有关规定制定,于2026年7月8日印发,发布日期为2026年7月24日,具体实施办法见附件。
推荐理由:文件明确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由三部门联合印发,相关地区可据此了解试点征收安排。
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近日印发《关于加力优化离境退税措施扩大入境消费的通知》,推出"即买即退"两项核心优化措施:推动异地退税代理机构互认,境外旅客不再局限于指定口岸离境;统一将离境期限延长至28天,即退税物品购买日距离境日不超过28天均可享受"即买即退"。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2026年第20号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全钒液流电池按2%税率征收消费税,2027年9月1日起按4%征收;光伏电池自2027年4月1日起按2%、2028年4月1日起按4%征收。
推荐理由:公告明确了各类电池消费税税率与免税范围及分步生效时间,电池生产企业可据此判断申报与抵扣安排。
7月1日起,上海市税务部门推出《上海离境退税服务地图》和《离境退税政策与操作指南》电子书两项离境退税服务新举措。地图在浦东、虹桥两大机场口岸及全市重点商圈退税服务点免费发放,标注“即买即退”全市退付点、集中退付点及部分“即买即退”商户位置;电子书内嵌于上海离境退税“掌上办”平台,支持14种语言切换。
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第二十二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共涉及105家企业的349个车型。申请人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申报系统提交材料,列入《目录》的车型可在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免税标识,纳税人凭免税标识等资料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已缴税后列入《目录》的,可申请退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税〔2026〕48号,明确对长春2027年第33届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执委会免征多项增值税、印花税,并对规定进口消耗品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自2026年5月31日起实施,执行至2029年1月31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公告2026年第19号,自2027年1月1日起取消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政策,取消对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免征车船税政策。纳税人新取得及公告实施前已取得的上述类型车辆,均按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征收车船税。财税〔2018〕74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同时废止。
推荐理由:公告明确自2027年1月1日起取消节能汽车和部分新能源商用车车船税优惠,相关车主可据此判断税负变化。
贵州省税务局答复,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季度销售额30万元达到增值税起征点,需在项目地预缴增值税。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2026年第10号,2026年1月1日起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当期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预收款合计未达起征点的无需预缴,达到起征点的在2027年12月31日以前减按1%预征率预缴;按季计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
推荐理由:按季申报小规模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季度销售额30万元达到起征点需在项目地预缴,2027年底前减按1%预征率。